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755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呂孟岳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孟岳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於民國110年3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2年5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上易字第172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1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復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簡上字第1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審訴字第6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簡字第46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上開5罪嗣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02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聲請人固依法務部矯正署112年5月26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201616341號函聲請本件假釋付保護管束,然上開5罪業於112年4月25日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236號刑事裁定,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有該裁定書網路列印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顯係就同一案件重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正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馨尹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