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236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呂孟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呂孟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孟岳因偽造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聲請書原記載為2年6月,惟受刑人所犯各罪,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7日,以112年度聲字第1029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2年4月,並於同年4月19日確定,聲請書疏未注意即此,應予更正),於民國110年3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2年4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①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上易字第17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1年2月確定;②又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簡上字第1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嗣上揭①至②所示罪刑,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27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確定;③再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審訴字第6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④復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簡字第46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嗣上揭①至④所示罪刑,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029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經移送執行後,今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執行案件資料表、法務部矯正署112年4月19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43641號函暨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郭峻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方志淵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