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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聲字第 202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025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唐龍輝選任辯護人 林志鄗律師

李永裕律師王怡茹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本院111年度選訴字第4號),聲請本院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法官迴避狀(下稱聲請狀)。

二、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以法官有刑事訴訟法第17條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情形為限,此觀諸同法第18條之規定即明。而所謂「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係指以一般通常之人所具有之合理觀點,對於該承辦法官是否為公平之裁判,均足產生懷疑,且此種懷疑之發生,存有其完全客觀之原因,而非僅出諸當事人自己主觀之判斷者,始足當之。至於訴訟上之指揮乃專屬於法院之職權,對於當事人之主張、聲請,在無礙於事實之確認以及法的解釋、適用之範圍下,法院固得斟酌其請求以為訴訟之進行,但仍不得以此對當事人之有利與否,作為其將有不公平裁判之依據,更不得以此程序之進行與否,而謂有偏頗之虞,聲請法官迴避。申言之,所謂偏頗之虞,以法官與訴訟關係人具有故舊恩怨等關係,其審判恐有不公平,或有其他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情形為限,若僅以己意揣測,或對於法官之指揮訴訟或其訊問方法有所不滿,不能指為有偏頗之虞。縱其訴訟指揮存有瑕疵,亦屬依法聲明異議或其他救濟途徑之範疇,無從以此憑為聲請法官迴避之依據。

三、經查:㈠聲請人被訴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即本案),現由

本院以111年度選訴第4號審理(業定於112年12月21日宣判)乙情,業經本院查核無訛,且承審本案之受命法官施法官(下稱受命法官),經核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7條所列各款法官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之情形。又本院調取本案民國112年5月8日、9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檔案並依職權進行勘驗,受命法官於該等期日進行準備程序及勘驗程序時,有為如附表所示對話等情,有本院依職權製作之勘驗筆錄在卷可稽,此部分之事實應堪認定。

㈡關於聲請狀第4頁㈠㈡:受命法官固有陳述為「知道…知道給我

參考就好,我參考。」、「被告知道律師講的是給法官參考的嗎?我參考。」,然對照伊時之準備程序筆錄內容,當時應係受命法官於勘驗證人李俊中調查局詢問之錄音錄影檔案、辯護人就勘驗內容表示意見後,回應被告胡苡瑄之辯護人所陳「這個實體意見我們有寫在書狀了,給庭上參考」等語。此部分受命法官針對辯護人表示希望法院參考,回應其會參考等語,屬極為正常之回應,何來偏頗之情,況前開回應係針對被告胡苡瑄之辯護人所為,與被告唐龍輝無關,其據此主張受命法官偏頗,自屬無據。又受命法官於當日雖亦有表示「我跟你講有些話不需要講那麼明白,講那麼明白,跟你講,法官直接審理開庭,當事人、律師的一言一語,所有的行動,法官都看在心理,要產生什麼化學變化沒有人知道。(辯護人:其餘如書狀…)如果是我絕對不會提,打官司不是看到筆錄白紙黑字看到上面寫的才能影響法官心證,唉(嘆氣)。」等語,然核其內容無非係以白話方式陳述說明「直接審理原則」,表示法官承審案件時,係親自以其知覺對法庭活動察言觀色,對當事人、辯護人觀其言、聽其行,以此方式踐行審理程序,並形成心證。況前開回應係針對被告胡苡瑄之辯護人所為,與被告唐龍輝無關,其據此主張受命法官偏頗,亦屬無據。

㈢關於聲請狀第5頁㈢㈣:受命法官雖曾陳述「律師原本爭執證據

能力的調詢,勘驗完之後我就可以用了。」、「原本不能用的東西現在變得可以用了。」、「那我要怎麼解讀那是我的事」、「今年處理了幾個案件筆錄,處理個上千個案件可能(碰撞聲),所以當律師不要覺得自己講的很有道理,你不是決定者,決定的是法官,你要讓法官覺得有道理,不是你自己覺得有道理就好,自己要下去當律師…(聽不清楚),因為法官覺得不信,不是律師關,是當事人進去關,那我再進行後面的勘驗程序。」等語,對照伊時準備程序筆錄內容及被告刑事聲請勘驗狀,當時準備程序係就辯護人爭執證人謝昌佳偵訊或調查局詢問筆錄記載內容與實際證述內容不符部分進行該證人於偵訊、調查局詢問之錄音錄影檔案之勘驗程序,受命法官係於勘驗程序結束,對被告及其辯護人就勘驗程序表示意見時之回應,核其內容係就被告爭執該證人證述之證據能力,於勘驗偵訊及調查局詢問之錄音錄影檔案後,法院得否採用該證據之意,抑或解釋法院認事用法原則。㈣關於聲請狀第5頁㈤㈥:受命法官雖曾於準備程序陳述⒈「今天

應該是聽不完,聽完都要到凌晨了」、「我要展現我的決心,我全部都奉陪」、⒉「檢察官都想好了啦,不然理論上他們都會把這些選民叫來問一問,然後叫他們認罪,給他們緩起訴」 、⒊「被告要想想,你的律師只會這樣講」,然對照當時準備程序筆錄及如附表編號5之勘驗內容,關於編號⒈部分,受命法官係因下午準備程序為勘驗程序已進行超過5時,然尚有5位證人之偵查中錄音錄影檔案未勘驗,因此欲改期勘驗,經與當時在庭數位辯護人協調續行勘驗時間,均無法取得共識,受命法官始稱「我不跟你們喬了,我要展現我的決心,我全部都奉陪,明天早上可以來聽的是誰?就1個人,禮拜三上午很差,那禮拜三下午可以來聽的是誰?2個....」,受命法官前開言語僅是表示依其詢問結果,顯然無法完全配合當時數名辯護人之時間,既然必須勘驗所餘甚多內容,僅能採取由其決定勘驗時間,請辯護人等配合。此部分僅是受命法官與在庭辯護人協調勘驗時間所為決定,並非針對被告唐龍輝及其辯護人,亦與審理實體內容無關,被告唐龍輝執此指摘法官偏頗,自無可採;關於編號⒉部分,觀諸受命法官於辯護人就勘驗結果表示「檢察官於證人具結前,並未告知證人有可能涉及投票收賄罪」等語,回應「那沒有收賄的意思,所以起訴你們行求,你知道為何起訴你行求嗎?而不是交付,因為他認為…最高法院見解認為收的人沒有要收賄的意思,所以不構成交付賄賂跟收受賄賂,那就是行求,單方意思叫行求」後,再為「檢察官都想好了啦,不然理論上他們都會把這些選民叫來問一問,然後問他們要不要認罪,然後給他們緩起訴,緩起訴處理。」,可見受命法官係在闡釋行求賄賂、交付賄賂罪之區別並說明實務上檢察官對於收受賄賂之選民通常會採取之偵處方式;關於編號⒊部分,受命法官係於辯護人就勘驗鍾永和偵訊時之錄音錄影檔案內容表示「證人錄音內容與被告無關,但具結前似乎未被告知刑事訴訟法第186條第2項」後為該等言語,觀之該辯護人於前勘驗證人林永松偵訊時之錄音錄影檔案結束、對該勘驗內容表示意見時,亦陳「證人錄音內容與被告無關,但具結前似乎未被告知刑事訴訟法第186條第2項」,受命法官為該等表示意以此回應該辯護人之意見,並告知被告是否有其他意見欲再提出。況編號2、3部分係針對被告胡苡瑄之辯護人表示意見所為回應,與被告唐龍輝無關,其據此主張受命法官偏頗,亦屬無據。

㈤綜上等情,聲請人所主張受命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各

點,對照該次準備程序筆錄及對話內容,並無偏頗之情,亦查無受命法官係因與被告等本案相關人等有故舊恩怨關係始為該等言語。是以,聲請人以其主觀推想主張受命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而聲請受命法官迴避,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燕蓉

法 官 吳宗航

法 官 林翊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佩瑜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附表:

編號 勘驗內容 1(即刑事聲請法官迴避狀第4頁㈠) A.標的:000年0月0日下午2時30分 B.時段:法庭錄音04:09:20至04:10:35 法官:對於上開勘驗內容及結果,黃忠信有何意見? 男聲(黃忠信):請律師回答。 法官:那謝啟明律師。 男聲(謝啟明律師):勘驗內容沒有意見。 法官:唐龍輝? 男聲(唐龍輝):請辯護人回答。 法官:林志鄗律師。 男聲(林志鄗律師):如勘驗狀十三所載。 法官:胡苡瑄? 女聲(胡苡瑄):由辯護人回答。 法官:楊上德律師。 男聲(楊上德律師):那個勘驗部分,如勘驗狀十三所載,那實體部分,就如我們歷次書狀,請求跟庭上報告一下,是李俊中,這不用記就是提意見,就是李俊中他也是把一些沙鍋魚頭轉送給他的里長,那李俊中同時也是參與長壽里的里長選舉,他把這個沙鍋魚頭禮盒送給這個里長,可是不管是調查官或檢察官都不會認為這是一個行賄的行為。所以其實在客觀上來說沙鍋魚頭,並不是說單純送個沙鍋魚頭就會被認定成行賄,這個實體意見我們有寫在書狀了,給庭上參考。 法官:知道…(男聲:請辯護人…)知道給我參考就好,我參考。 辯護人(楊上德律師):我還是就是跟給庭上說,可以… 法官:被告知道律師講的是給法官參考的嗎?我參考。 2(即刑事聲請法官迴避狀第4-5頁㈡) A.標的:000年0月0日下午2時30分 B.時段:法庭錄音05:43:23至05:47:53 法官:唐隆輝有什麼意見? 男聲(唐隆輝):請辯護人回答 法官:林志鄗律師呢? 男聲(林志鄗律師):如勘驗狀六所載,補充一下,證人今天的意思基本上是要表達沙鍋魚頭與選舉沒有關係,跟筆錄的記載顯然不合 法官:筆錄已經不重要了,我聽完是用我聽到的,還在爭執筆錄內容 男聲(林志鄗律師):法官不好意思,我的第一行是「他的證詞」不好意思,不是「他的證人」。 法官:我已經聽完了,…筆錄記載顯然已經不重要了,你還在爭執筆錄記載不實,讓法官清楚聽到證人被告講話的過程,那是增加法官心證。 法官:來,胡苡瑄有什麼意見? 女聲(胡苡瑄):請辯護人回答。 男聲(楊上德律師):呃,那個本案偵查卷宗並沒有任何黃俊哲有參與或指示發送砂鍋魚頭之跡證,檢察官之起訴書亦無此內容,但偵…但調查官在訊問的時候當證人表示砂鍋魚頭跟選舉沒有關係的時候,竟然表示…調查官竟然表示一定是議員指示送的,那錄音段落是在1時34分21秒,錄音時間段落在1時34分21秒到2時00分29秒,此部分顯然是用不正確定的前提來詐欺證人,試圖引導證人表示證述對被告及黃俊哲不利之供述,有詐欺訊問之… 法官:這案子跟黃俊哲有什麼關係。 男聲(楊上德律師):不是,庭上我們意思是說,怎麼調查官可以… 法官:提黃俊哲幹嘛。 男聲(楊上德律師):調查官怎麼可以講這種話,他講這種話不是… 法官:他試圖…跟黃俊哲有什麼關係。 男聲(楊上德律師):我們…我們只是表示調查官不應該用這種前提來誤導被告…來誤導證人。 法官:我不知道這跟黃俊哲有什麼關係。 男聲(楊上德律師):是,我們只是想要… 法官:當事人是胡苡瑄。 男聲(楊上德律師):是,我們意思是說不應該用這種前提來誤導證人,我們就…請庭上參考。 法官:我跟你講有些話不需要講那麼明白,講那麼明白,跟你講,法官直接審理開庭,當事人、律師的一言一語,所有的行動,法官都看在心理,要產生什麼化學變化沒有人知道。(辯護人:其餘如書狀…)如果是我絕對不會提,打官司不是看到筆錄白紙黑字看到上面寫的才能影響法官心證,唉(嘆氣)。來,許先生有什麼意見? 男聲(許峻誌):請辯護人回答。 法官:來,張宜斌律師。 男聲(張宜斌律師):對勘驗內容沒有意見。 法官:來,謝浩城有沒有意見? 男聲(謝浩城):請辯護人回答。 男聲(林家慶律師):對勘驗內容沒有意見,而且這部分跟被告謝浩城無關 3(即刑事聲請法官迴避狀第5頁㈢) A.標的:000年0月0日下午2時30分 B.時段:法庭錄音05:55:11至05:55:45 法官:來,唐龍輝有什麼意見 男聲(唐龍輝):請辯護人回答。 法官:林志鄗律師。 男聲(林志鄗律師):如勘驗狀二所載。 法官:律師原本爭執證據能力的調詢,勘驗完之後我就可以用了。 法官:來,胡苡瑄有什麼意見 女聲(胡苡瑄):請辯護人回答。 法官:原本不能用的東西現在變得可以用了。來,楊上德律師。 男聲(楊上德律師):唐龍輝辯護人刑事勘驗狀二所載 法官:那我要怎麼解讀那是我的事,來,許峻誌有什麼意見 男聲(許峻誌):請辯護人回答 法官:張宜斌律師 男聲(張宜斌律師):對勘驗都沒有意見 法官:來,謝浩城 男聲(謝浩城):由辯護人回答 法官:來,林家慶律師 男聲(林家慶律師):對勘驗內容沒有意見 法官:我們後面還有五個證人…… 4(即刑事聲請法官迴避狀第5頁㈣) A.標的:000年0月0日下午2時30分 B.時段:法庭錄音01:47:58至01:48:45 法官:我們休息5分鐘。 男聲(林志鄗律師):謝謝庭上。 男聲(楊上德律師):謝謝庭上。 法官:4點24分。你研究一下,那個公職人員那邊有沒有證人保護法規定的適用,如果有的話,問檢察官說他們願不願意配合用證人保護法。今年處理了幾個案件筆錄,處理個上千個案件可能(碰撞聲),所以當律師不要覺得自己講的很有道理,你不是決定者,決定者是法官,你要讓法官覺得有道理,不是你自己覺得有道理就好,自己要下去當律師都要學,因為法官覺得不信,不是律師關,是當事人進去關,那我再進行後面的勘驗程序。 5(即刑事聲請法官迴避狀第5-6頁㈤㈥) A.標的:000年0月0日下午2時30分 B.時段:法庭錄音05:16:55至05:17:17 法官:後面還有一個多小時,還有一個多小時的長度,啊,是50分喔,這樣下去要12點,好長喔,唉~ A.標的:000年0月0日下午2時30分 B.時段:法庭錄音05:56:3至05:58:23 法官:我們還有5個證人,今天應該聽不完,聽完要到凌晨了,我找找看,明天早上誰來繼續聽、明天早上來繼續聽。 某律師:庭上,我沒有辦法。 法官:那明天下午呢? 某律師:庭上,明天下午,4點我們有庭。 法官:禮拜三下午? 某律師:禮拜三下午… 施法官:反正這禮拜,哪一天有空就哪一天聽,我的時間全部都放在這裡,這3個月時間就放這樣子,這禮拜哪一天有空? 某律師:目前只有禮拜五早上。 法官:禮拜五早上我要開庭。 某律師:庭上我禮拜四、禮拜五全天不行。 法官:那下禮拜一早上? 某律師:下禮拜一在高院有庭,不好意思。 法官:下禮拜一…下午呢? 某律師:下午在高院有案子。 法官:那下禮拜二早上呢? 某律師:下禮拜二早上高院刑庭。 法官:下禮拜三下午? 某律師:禮拜三下午應該可以。 某律師:我要去士林履勘。 法官:好難喔,反正…,明天早上就90分鐘喔。 某律師:不行,不好意思請問… 法官:我就跟大家…我不跟你們喬了,我要展現我的決心,我全部都奉陪,明天早上可以來聽的是誰?就1個人,禮拜三上午很差,那禮拜三下午可以來聽的是誰?2個。 A.標的:000年0月0日下午2時30分 B.時段:法庭錄音00:8:19至00:9:37 法官:對於上開勘驗內容與結果被告唐龍輝有什麼意見? 男聲(唐龍輝):由辯護人回答 法官:林志鄗律師 男聲(林志鄗律師):同聲請勘驗狀所載 法官:那胡苡瑄? 女聲(胡苡瑄):請辯護人回答。 法官:那楊上德律師。 男聲(楊上德律師):那個勘驗錄音部分就是與那個被告無關,然後但是…但是檢察官在那個證人具結之前,並未告知證人有可能涉及投票收賄罪。 法官:唉(嘆氣一聲),不用打這個,現在講… 男聲(楊上德律師):好,那沒… 法官:那沒有收賄的意思,所以起訴你們行求,你知道為何起訴你行求嗎?而不是交付,因為它認為…最高法院見解認為收的人沒有要收賄的意思,所以不構成交付賄賂跟收受賄賂,那就是行求,單方意思叫行求。 男聲(楊上德律師):庭上瞭解了,我們…我們這部… 法官:檢察官都想好了,不然理論上他們都會把這些選民叫來問一問,然後問他們要不要認罪,然後給他們緩起訴,緩起訴處理。 A.標的:000年0月0日下午2時30分 B.時段:法庭錄音00:51:02至00:51:38 法官:對於上開勘驗內容結果被告唐龍輝有什麼意見? 男聲(唐龍輝):由辯護人回答 法官:林志鄗律師 男聲(林志鄗律師):同勘驗狀所載 法官:那胡苡瑄? 女聲(胡苡瑄):請辯護人回答。 法官:楊上德律師。 男聲(楊上德律師):證人錄音內容與被告無關,但具結前似乎未被告知刑事訴訟法第186條第2項。 法官:那被告要想想,你的律師只會這樣講。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裁判日期:2023-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