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150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胡苡瑄指定辯護人 徐嘉明律師(義務辯護律師)選任辯護人 楊上德律師(已解除委任)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111年度選訴字第4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胡苡瑄(下稱聲請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現由本院以111年度選訴第4號案件(下稱本案)審理中,因施建榮法官(即本案受命法官,下稱施法官)於準備程序中,其所為如附表一各編號「聲請意旨」欄所示言行,已多次表露偏頗之立場,及對聲請人有罪之心證,堪信已無法本於空白心證參與後續審理,是依附表一各編號「聲請意旨」欄所示內容,施法官就本案既已持聲請人有罪之偏頗立場,實難期對於後續審理程序能為公平公正之審查,自應迴避,爰依法請求施法官迴避本案之審理等語。
二、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以法官有刑事訴訟法第17條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情形為限,此觀諸同法第18條之規定即明。而所謂「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係指以一般通常之人所具有之合理觀點,對於該承辦法官是否為公平之裁判,均足產生懷疑,且此種懷疑之發生,存有其完全客觀之原因,而非僅出諸當事人自己主觀之判斷者,始足當之。至於訴訟上之指揮乃專屬於法院之職權,對於當事人之主張、聲請,在無礙於事實之確認以及法的解釋、適用之範圍下,法院固得斟酌其請求以為訴訟之進行,但仍不得以此對當事人之有利與否,作為其將有不公平裁判之依據,更不得以此程序之進行與否,而謂有偏頗之虞,聲請法官迴避。申言之,所謂偏頗之虞,以法官與訴訟關係人具有故舊恩怨等關係,其審判恐有不公平,或有其他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情形為限,若僅以己意揣測,或對於法官之指揮訴訟或其訊問方法有所不滿,不能指為有偏頗之虞。縱其訴訟指揮存有瑕疵,亦屬依法聲明異議或其他救濟途徑之範疇,無從以此憑為聲請法官迴避之依據(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953號、110年度台抗字第2000號、79年度台抗字第318號、107年度台抗字第431號、108年度台抗字第971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聲請人被訴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即本案),現由
本院以111年度選訴第4號審理中乙情,業經本院查核無訛,且承審本案之受命法官施法官,經核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7條所列各款法官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之情形,合先敘明。㈡關於附表一編號1、2、7「聲請意旨」欄所示部分:
⒈經本院調取本案民國112年5月8日下午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
音檔案並依職權進行勘驗後,查知施法官於112年5月8日下午就本案進行準備程序、勘驗程序時,與如附表二編號1、2「勘驗內容」欄所示之人,確有如各該編號「勘驗內容」欄所示對話之事實,有本院依職權製作之勘驗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112年度聲字第2150號卷〈下稱聲字卷〉第295至302頁),此部分之事實應堪認定。
⒉此部分聲請意旨雖主張:依如附表一編號1、2「聲請意旨」
欄所示施法官之言詞可知,施法官自始即對聲請人抱持極大偏見,並經常使用如附表一編號1、2「聲請意旨」欄所示該等曖昧不明的語氣,透漏其對聲請人之有罪心證等語。然查:
⑴關於附表一編號1、7「聲請意旨」欄所示部分:
觀諸附表二編號1「勘驗內容」欄所示對話內容,施法官於勘驗證人李俊中於111年11月17調查局詢問之錄音錄影檔案後,逐一詢問到庭之被告、辯護人及檢察官對於勘驗內容及結果之意見,而聲請人之辯護人楊上德律師於陳述意見後,表示請承審法官參考其所提出之意見,施法官遂順應辯護人所言,說明辯護人所言僅供法院審理參考之意,尚難認施法官此部分所言有何偏頗之處。
⑵關於附表一編號2、7「聲請意旨」欄所示部分
再參諸附表二編號2「勘驗內容」欄所示對話內容,施法官於勘驗證人謝昌佳於111年12月15日調查局詢問之錄音錄影檔案後,固有陳述:「有些話不需要講那麼明白,講那麼明白,跟你講,法官直接審理開庭,當事人、律師的一言一行,所有的行動,法官都看在心裡,要產生什麼化學變化我也不知道,如果是我絕對不會提,打官司不是看到筆錄白紙黑字上面寫的,才影響法官心證,唉(嘆氣一聲)。」等語;然徵之附表二編號2「勘驗內容」欄所示對話內容之語意脈絡可知,施法官係因聲請人之辯護人楊上德律師就此部分勘驗內容及結果陳述意見時提及黃俊哲(於本案未據起訴),因而詢問辯護人提及黃俊哲之用意,並以此段陳述說明「直接審理原則」之內涵,表達法官承審案件時,係親自以其知覺對法庭活動察言觀色,而對當事人(即檢察官、被告)、辯護人觀其言、聽其行,以此方式踐行審理程序,並形成心證,或許施法官之用字遣詞未盡圓融,然實難僅因其以白話口語方式說明「直接審理原則」乙節,即逕認其係以曖昧不明語氣透露有罪心證,而認其對聲請人抱有偏見,致有不公平審判之虞。
⑶是以,聲請人以附表一編號1、2、7「聲請意旨」欄所示內容
為由,主張施法官對聲請人抱持極大偏見,並以上述言語透露有罪心證,而認施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乙節,要非可採。
㈢關於附表一編號3至6、8「聲請意旨」欄所示部分:⒈經本院調取本案112年5月9日下午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檔
案並依職權進行勘驗後,確認施法官於112年5月9日下午就本案進行準備程序、勘驗程序時,與如附表二編號3至7「勘驗內容」欄所示之人,有如各該編號「勘驗內容」欄所示對話之事實,有本院依職權製作之勘驗筆錄附卷可參(見聲字卷第295至302頁),此部分之事實固堪認定。
⒉此部分聲請意旨雖主張:依如附表一編號3、4「聲請意旨」
欄所示施法官之言詞及如附表一編號5、6「聲請意旨」欄所示施法官之開庭態度可知,施法官在尚未調查證據之前,已認定聲請人有罪,甚至正在構思有罪判決的寫法,其有罪之心證顯然不可能因嗣後之證據調查而有所更易,於客觀上即有對本案不公平審理之危險性,已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等語。惟查:
⑴關於附表一編號3、8「聲請意旨」欄所示部分:
①徵諸附表二編號3「勘驗內容」欄所示對話內容、112年5月8
日下午2時30分之準備程序筆錄,施法官係於勘驗證人謝昌佳於111年12月15日接受檢察官偵訊時之錄音錄影檔案,並認定「在上開證人謝昌佳偵訊過程中,沒有看到檢察官使用強暴脅迫或其他不正方法要求證人謝昌佳必須或不能怎麼說,檢察官訊問語氣平和,看不出來證人謝昌佳有任何緊張或疲倦的情況」等勘驗內容、結果後,逐一詢問到庭之被告、辯護人及檢察官對於勘驗內容及結果之意見,而本案被告唐龍輝之辯護人、聲請人之辯護人均主張援用本案被告唐龍輝之辯護人前所出具之刑事聲請勘驗狀㈡之內容(該書狀內容主張證人謝昌佳於偵查中之具結證述,應不得作為證明其他被告犯罪之證據),施法官遂於聽取上開辯護人之意見後,以如附表二編號3「勘驗內容」欄所示語句回應之,此有本案112年5月8日下午2時30分之準備程序筆錄、本案被告唐龍輝之辯護人前所出具之刑事聲請勘驗狀㈡影本、本院依職權製作之勘驗筆錄存卷可查(見聲字卷第212至215頁、第289至294頁、第298頁)。
②是以,參之附表二編號3「勘驗內容」欄所示施法官與辯護人
之對話脈絡及施法官此次勘驗證人謝昌佳接受檢察官偵訊之錄音錄影檔案所認定之結果可知,施法官係於辯護人援引前揭刑事聲請勘驗狀㈡之意見,主張證人謝昌佳於偵查中之具結證述無證據能力後,以略為直白之口吻,簡略說明證據能力之有無係由法院判斷認定之法律原則,故證人謝昌佳於偵查中之證述可否採為本案之證據,應由法院參酌證人謝昌佳接受檢察官偵訊時之錄音錄影檔案之勘驗結果,判斷認定之(參諸附表二編號3「勘驗內容」欄所示,施法官為此部分陳述時,固謂「律師原本爭執證據能力的調詢」等語,然徵諸上述刑事聲請勘驗狀㈡所載內容,係爭執證人謝昌佳於偵查中證述之證據能力,而依附表二編號3「勘驗內容」欄所示,施法官此部分所勘驗者,亦為證人謝昌佳於111年12月15日接受檢察官偵訊時之錄音錄影檔案,是參酌附表二編號3「勘驗內容」欄所示施法官與辯護人之對話脈絡,施法官此段語意應係指「律師原本爭執證據能力的偵查中證述」,是其述及「調詢」乙詞應為口誤,併予敘明)。準此,施法官以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語句回應辯護人之意見時,或因其未就言詞酌予修飾,致言語表達方式稍顯簡略、直接,然酌其語意,既係在說明證據能力之判斷原則,自難徒因其以稍顯簡略、直白之語句為之,即以此遽認施法官已立於有罪之心證,而有不公平審判之虞。
⑵關於附表一編號4、8「聲請意旨」欄所示部分:
聲請意旨雖主張觀諸施法官如附表一編號4「聲請意旨」欄所示言詞,可認施法官業已認定聲請人有罪,甚至係在構思有罪判決的寫法等語。惟施法官雖有如附表二編號7「勘驗內容」欄所示言詞,然探究其語意可知,其係在向辯護人闡述法官職司審判,認事用法為法官之職責,因此辯護人可嘗試以承審法官之視角綜觀全案卷證,並據以說服法官,以使被告免於刑責,而非僅自辯護人之立場提出單方視角之意見,此觀本院依職權製作之勘驗筆錄(見聲字卷第301至302頁)自明,是聲請意旨容有誤會。準此,施法官以如附表二編號7「勘驗內容」欄所示言詞說明上述事項時,其所使用之詞句固略顯直白而未臻盡善,然究其語意,實係闡釋辯護人或得以更全面的視角為被告辯護,以利被告,自難徒以施法官有如附表二編號7「勘驗內容」欄所示言詞,即認其已認定聲請人有罪,並在構思有罪判決的寫法,而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⑶關於附表一編號5、8「聲請意旨」欄所示部分:
聲請意旨雖主張依施法官如附表一編號5「聲請意旨」欄所示言詞及開庭態度,可知施法官早已對聲請人為有罪之推定,且在構思有罪判決的寫法等語。惟查:
①參諸附表二編號5「勘驗內容」欄所示對話內容、112年5月9
日下午2時30分之準備程序筆錄,施法官係於勘驗證人張介龍於111年12月15日接受檢察官偵訊時之錄音錄影檔案後,逐一詢問到庭之被告、辯護人及檢察官對於勘驗內容及結果之意見,聲請人之辯護人楊上德律師即陳稱:檢察官於證人具結前,並未告知證人有可能涉及投票收賄罪乙節,施法官遂以:「那沒有收賄的意思,所以起訴你們行求,你知道為何起訴你行求嗎?而不是交付,因為它認為…最高法院見解認為收的人沒有要收賄的意思,所以不構成交付賄賂跟收受賄賂,那就是行求,單方意思叫行求。」、「檢察官都想好了,不然理論上他們都會把這些選民叫來問一問,然後問他們要不要認罪,然後給他們緩起訴,緩起訴處理。」等語,闡釋行求賄賂罪、交付賄賂罪兩者構成要件之區別,復說明實務上,檢察官對於究否構成刑法第143條之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罪之選民有不同之偵處方式,以回應辯護人上述意見,此參上開本案準備程序筆錄、本院依職權製作之勘驗筆錄在卷可憑(見聲字卷第224至228頁、第300至301頁),實難逕以施法官所述如附表二編號5「勘驗內容」欄所示語句,即認施法官已就聲請人為有罪之推定,而有不公平審判之危險。
②酌諸附表二編號6「勘驗內容」欄所示對話內容,施法官於勘
驗證人鍾永和於111年12月15日接受檢察官偵訊之錄音錄影檔案後,固有述及:「那被告回去想想,你的律師只會這樣講。」等語,然觀之附表二編號6「勘驗內容」欄所示對話內容之言語脈絡、本案112年5月9日下午2時30分之準備程序筆錄可知,聲請人之辯護人楊上德律師於該(9)日準備程序勘驗證人林永松於111年12月15日接受檢察官偵訊之錄音錄影檔案後,即陳述:「證人所述與被告無關,但具結前似乎未被告知刑事訴訟法第186條第2項。」等意見,嗣於勘驗證人鍾永和前開錄音錄影檔案後,復陳述:「證人錄音內容與被告無關,但具結前似乎未被告知刑事訴訟法第186條第2項。」等語,由於聲請人之辯護人就上揭勘驗內容、結果所持意見雷同,施法官因而以前述語句回應辯護人所提意見,並告知聲請人可再思考有無其他意見欲提出,此有本案112年5月9日下午2時30分之準備程序筆錄、本院依職權製作之勘驗筆錄附卷可佐(見聲字卷第234至248頁、第301頁)。
稽此,施法官以上揭較為簡短、直率之詞句,告知聲請人亦可自行就勘驗結果及內容提出意見,或許未盡周延,然實難據此逕謂施法官已認定聲請人有罪,而有偏頗之虞。
⑷關於附表一編號6、8「聲請意旨」欄所示部分:
至聲請意旨固主張施法官對於此次勘驗程序顯然極度不滿,且以不耐煩之態度陳述如附表一編號6「聲請意旨」欄所示「再講下去今天可能要開庭開到凌晨」、「我要展現我的決心…我全部都奉陪」等言詞,且經常於被告或律師表示意見後大聲嘆氣,導致聲請人於開庭期間一直處於恐懼情緒,顯見施法官已無法本於中立、客觀之空白心證參與本案審理程序,其已認定聲請人有罪,並在構思有罪判決的寫法等語。惟徵諸附表二編號4「法庭錄音時段」欄所示錄音經過時間、「勘驗內容」欄所示對話內容,施法官與辯護人進行如附表二編號4「勘驗內容」欄所示對話,係因本案於112年5月8日下午2時30分開始庭訊之準備程序期日,於其等開始此段對話時,庭訊時間已歷時5時56分,然原所預定勘驗之調詢、偵訊錄音錄影檔案,尚餘5人仍未勘驗,施法官因而徵詢各辯護人後續可到庭勘驗之時間,以利本案擇日再行勘驗程序,但經逐一探詢各辯護人之意見後,仍無法就各辯護人皆可到庭之時間取得共識,施法官因而陳述:「我就跟大家…我不跟你們喬了,我要展現我的決心,我全部都奉陪,明天早上可以來聽的是誰?就1個人,禮拜三上午很差,那禮拜三下午可以來聽的是誰?2個。」等語,且施法官與各辯護人協調另行擇日勘驗庭期之過程中,其說話語氣平順,此有本院依職權製作之勘驗筆錄附卷可考(見聲字卷第298至300頁),足徵施法官係為擇定後續庭期,以利本案勘驗程序之順利進行,始為上開言詞甚明;又經本院依職權勘驗本案112年5月8日下午準備程序期日、同年5月9日下午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檔案後,查悉施法官與如附表二各編號「勘驗內容」欄所示之人,進行如附表二各編號「勘驗內容」欄所示對話時,其說話語氣均屬平順乙情,有本院依職權製作之勘驗筆錄存卷可參(見聲字卷第295至302頁),自難認施法官有何聲請意旨所指上述偏頗之情。
⑸職是,聲請人以附表一編號3至6、8「聲請意旨」欄所示內容
為由,主張依施法官於開庭時所展現之言語、態度,可知施法官在尚未調查證據之前,已認定聲請人有罪,甚至正在構思有罪判決的寫法,其有罪之心證顯然不可能因嗣後之證據調查而有所更易,於客觀上即有對本案不公平審理之危險性,已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乙節,並不足採。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以如附表一各編號「聲請意旨」欄所示事由,主張本案受命法官施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均難認有據,業經本院說明如上,則聲請人徒憑主觀認知,執上述事由聲請施法官迴避,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規定之要件不符,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峻豪
法 官 林琮欽
法 官 莊婷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方志淵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附表一:聲請意旨】編號 聲請意旨 相對應之法庭錄音 備註 1 施法官於112年5月8日下午2時30分之勘驗程序,法庭錄音04時10分20秒至04時10分35秒,律師表示完對證人調詢影片之意見後,施法官當庭表示:「知道意見是給我參考就好,我參考…被告知道律師講的都只是給法官參考,我參考」等語。 即附表二編號1所示部分。 即刑事聲請法官迴避狀之六㈠所示聲請意旨。 2 施法官於112年5月8日下午2時30分之勘驗程序,法庭錄音05時46分50秒至05時47分35秒,律師表示完對證人調詢影片之意見後,施法官當庭對被告及辯護人表示:「有些話不需要講那麼明白,講那麼明白,跟你講,法官直接審理開庭,當事人、律師的一言一行,所有的行動,法官都看在心裡,要產生什麼化學變化我不知道,如果是我絕對不會提,打官司不是看到筆錄白紙黑字看到上面寫的,才影響法官心證,唉(用力嘆氣)。」等語。 即附表二編號2所示部分。 即刑事聲請法官迴避狀之六㈡所示聲請意旨。 3 施法官於112年5月8日下午2時30分之勘驗程序,法庭錄音05時55分20秒至05時55分45秒,律師表示完對證人調詢影片之意見後,施法官當庭表示:「律師原本爭執證據能>的調詢,勘驗完之後我都可以用了」、「原本不能用的東西現在都可以用」、「我要怎麼解讀是我的事了」等語。 即附表二編號3所示部分。 即刑事聲請法官迴避狀之六㈢所示聲請意旨。 4 施法官於112年5月9日下午2時30分之勘驗程序,法庭錄音01時48分15秒至01時48分45秒,於休庭後,施法官突然對在場之被告及辯護人表示:「今年處理了幾個案件,…當律師不要覺得自己講的很有道理,你不是決定者,決定的是法官,你要讓法官覺得有道理,不是自己覺得有道理就好…反正不是律師關,是當事人進去關」等語。 即附表二編號7所示部分。 即刑事聲請法官迴避狀之六㈣所示聲請意旨。 5 施法官更於開庭中對聲請人表示:「被告要想想,你的律師只會這樣講」、「檢察官都想好了啦,不然理論上他們都會把這些選民叫來問一問,然後叫他們認罪,給他們緩起訴」,甚至「暗示聲請人及同案被告均為議員的打手,訴訟目的就是包庇議員」。顯然早已對聲請人為有罪之推定。 即附表二編號5、6所示部分。 即刑事聲請法官迴避狀之六㈤所示聲請意旨。 6 施法官對本次勘驗程序顯然極度不滿,或以不耐煩的態度表示「再講下去今天可能要開庭開到凌晨」,或表示「我要展現我的決心…我全部都奉陪」,更經常於「被告或律師表示意見後大聲嘆氣,導致聲請人於開庭期間一直處於恐懼情緒」,施法官顯然已無法本於中立、客觀之空白心證參與本案審理程序。 即附表二編號4所示部分。 即刑事聲請法官迴避狀之六㈥所示聲請意旨。 7 依上開「聲請意旨」欄編號1、2所示之法庭錄音内容可知,施法官自始即對聲請人抱持極大偏見,並經常使用曖昧不明的語氣透漏其對聲請人之有罪心證,例如「被告知道律師講的都只是給法官參考,我參考」、「有些話不需要講那麼明白,…打官司不是看到筆錄白紙黑字看到上面寫的,才影響法官心證,唉(用力嘆氣)」等語,顯然已難期待施法官能本於空白心證,公平、客觀的進行後續之審理程序,故自應迴避。 即附表二編號1、2所示部分。 即刑事聲請法官迴避狀之七所示聲請意旨。 8 再依上開「聲請意旨」欄編號3、4所示之法庭錄音内容及「聲請意旨」欄編號5、6所示之開庭態度可知,施法官在尚未調查證據之前,已認定聲請人有罪,甚至正在構思有罪判決的寫法,例如:「律師原本爭執證據能力的調詢,勘驗完之後我都可以用了」、「原本不能用的東西現在都可以用」、「我要怎麼解讀是我的事了」,且更直接表示「反正不是律師關,是當事人進去關」等語,施法官有罪之心證顯然不可能因嗣後之證據調查而有所更易,於客觀上即有對本案不公平審理之危險性,而有合於前揭法文所謂「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迴避要件,故施法官就本案之審理應予迴避。 即附表二編號3至7所示部分。 即刑事聲請法官迴避狀之八所示聲請意旨。【附表二:法庭錄音之勘驗內容】編號 法庭錄音時段 勘驗內容 備註 1 112年5月8日下午2時30分準備程序期日法庭錄音04:09:20至04:10:35 (「謝啟明律師」以下簡稱「謝律師」、「林志鄗律師」以下簡稱「林律師」、「楊上德律師」以下簡稱「楊律師」;下列各編號均同) ⑴對話過程中,施法官說話之語氣平順。 ⑵施法官、被告及辯護人之對話內容如下: 【施法官勘驗完證人李俊中於111年11月17日調查局詢問之錄音錄影檔案後(見此次準備程序筆錄第72至82頁〈即聲字卷第152至162頁〉),詢問被告、辯護人及檢察官對於勘驗內容及結果之意見】 施法官:對於上開勘驗內容及結果,黃忠信有何意見? 黃忠信:請律師回答。 施法官:那謝啟明律師。 謝律師:勘驗內容沒有意見。 施法官:唐龍輝? 唐龍輝:請辯護人回答。 施法官:林志鄗律師。 林律師:如勘驗狀十三所載。 施法官:胡苡瑄? 胡苡瑄:由辯護人回答。 施法官:楊上德律師。 楊律師:那個勘驗部分,如勘驗狀十三所載,那實體部分,就如我們歷次書狀,請求跟庭上溝通一下,是李俊中,這…這不用記就是提意見,李俊中他也是把這些砂鍋魚頭轉送到他人名下,那李俊中也是同時參選長壽里里長的選舉,他把砂鍋魚頭禮盒送給那個鄰長,可是不管是檢察…調查官或檢察官都不會認為這是一個行賄的行為,所以其實在客觀來說砂鍋魚頭,並不是說單純送一個砂鍋魚頭就被認定成行賄,這個實體意見我們有寫在書狀,請庭上參考。 施法官:知道給我參考就好,我參考。 楊律師:我還是跟庭上說,可以… 施法官:被告知道律師講的都只是給法官參考,我參考。 【施法官以下繼續詢問其他被告、辯護人及檢察官對於勘驗內容及結果之意見】 ⑴即附表一編號1、7「聲請意旨」欄所示部分。 ⑵左列勘驗內容參見聲字卷第295至296頁之本院勘驗筆錄。 2 112年5月8日下午2時30分準備程序期日法庭錄音05:44:34至05:47:33 ⑴對話過程中,施法官說話之語氣平順。 ⑵施法官、被告及辯護人之對話內容如下: 【施法官勘驗完證人謝昌佳於111年12月15日調查局詢問之錄音錄影檔案後,詢問被告、辯護人及檢察官對於勘驗內容及結果之意見】 施法官:來,胡苡瑄有什麼意見? 胡苡瑄:請辯護人回答。 楊律師:呃,那個本案偵查卷宗並沒有任何黃俊哲有參與或指示發送砂鍋魚頭之跡證,檢察官之起訴書亦無此內容,但偵…但調查官在訊問的時候當證人表示砂鍋魚頭跟選舉沒有關係的時候,竟然表示…調查官竟然表示一定是議員指示送的,那錄音段落是在1時34分21秒,錄音時間段落在1時34分21秒到2時00分29秒,此部分顯然是用不正確定的前提來詐欺證人,試圖引導證人表示證述對被告及黃俊哲不利之供述,有詐欺訊問之… 施法官:這案子跟黃俊哲有什麼關係。 楊律師:不是,庭上我們意思是說,怎麼調查官可以… 施法官:提黃俊哲幹嘛。 楊律師:調查官怎麼可以講這種話,他講這種話不是… 施法官:他試圖…跟黃俊哲有什麼關係。 楊律師:我們…我們只是表示調查官不應該用這種前提來誤導被告…來誤導證人。 施法官:我不知道這跟黃俊哲有什麼關係。 楊律師:是,我們只是想要… 施法官:當事人是胡苡瑄。 楊律師:是,我們意思是說不應該用這種前提來誤導證人,我們就…請庭上參考。 施法官:有些話不需要講那麼明白,講那麼明白,跟你講,法官直接審理開庭,當事人、律師的一言一行,所有的行動,法官都看在心裡,要產生什麼化學變化我也不知道(楊律師稱:其餘如書狀),如果是我絕對不會提,打官司不是看到筆錄白紙黑字上面寫的,才影響法官心證,唉(嘆氣一聲)。 【施法官以下繼續詢問其他被告、辯護人及檢察官對於勘驗內容及結果之意見】 ⑴即附表一編號2、7「聲請意旨」欄所示部分。 ⑵左列勘驗內容參見聲字卷第297至298頁之本院勘驗筆錄。 3 112年5月8日下午2時30分準備程序期日法庭錄音05:55:11至05:55:45 ⑴對話過程中,施法官說話之語氣平順。 ⑵施法官、被告及辯護人之對話內容如下: 【施法官勘驗完證人謝昌佳於111年12月15日檢察官訊問之錄音錄影檔案後,詢問被告、辯護人及檢察官對於勘驗內容及結果之意見】 施法官:那個唐龍輝有什麼意見? 唐龍輝:請辯護人回答。 施法官:林志鄗律師。 林律師:如勘驗狀二所載。 施法官:律師原本爭執證據能力的調詢,勘驗完之後我都可以用了。 施法官:再來,胡苡瑄有什麼意見? 胡苡瑄:請辯護人回答。 施法官:原本不能用的東西現在都可以用,楊上德律師。 楊律師:同唐龍輝辯護人出具之勘驗狀二所載。 施法官:那我要怎麼解讀那是我的事。 【施法官以下繼續詢問其他被告、辯護人及檢察官對於勘驗內容及結果之意見】 ⑴即附表一編號3、8「聲請意旨」欄所示部分。 ⑵左列勘驗內容參見聲字卷第298頁之本院勘驗筆錄。 4 112年5月8日下午2時30分準備程序期日法庭錄音05:56:03至05:58:16 ⑴對話過程中,施法官說話之語氣平順。 ⑵施法官、辯護人之對話內容如下: 【施法官勘驗完證人謝昌佳於111年12月15日檢察官訊問之錄音錄影檔案後,因開庭時間已到晚間,且有其他證人之調詢、偵訊錄音錄影檔案尚未勘驗,故與辯護人討論擇日開庭之日期及時間】 施法官:我們還有5個證人,今天應該是聽不完,聽完都要到凌晨了。我找找看,明天早上誰來繼續聽、明天早上來繼續聽。 某律師:庭上,我沒有辦法。 施法官:那明天下午呢? 某律師:庭上,明天下午,4點我們有庭。 施法官:禮拜三下午? 某律師:禮拜三下午… 施法官:反正這禮拜,哪一天有空就哪一天聽,我的時間全部都放在這裡,這3個月時間就放這樣子,這禮拜哪一天有空? 某律師:目前只有禮拜五早上。 施法官:禮拜五早上我要開庭。 某律師:庭上我禮拜四、禮拜五全天不行。 施法官:那下禮拜一早上? 某律師:下禮拜一在高院有庭,不好意思。 施法官:下禮拜一…下午呢? 某律師:下午在高院有案子。 施法官:那下禮拜二早上呢? 某律師:下禮拜二早上高院刑庭。 施法官:下禮拜三下午? 某律師:禮拜三下午應該可以。 某律師:我要去士林履勘。 施法官:好難喔,反正…,明天早上就90分鐘喔。 某律師:不行,不好意思請問… 施法官:我就跟大家…我不跟你們喬了,我要展現我的決心,我全部都奉陪,明天早上可以來聽的是誰?就1個人,禮拜三上午很差,那禮拜三下午可以來聽的是誰?2個。 【施法官繼續與辯護人討論擇日開庭之日期及時間】 ⑴即附表一編號6、8「聲請意旨」欄所示部分。 ⑵左列勘驗內容參見聲字卷第298至300頁之本院勘驗筆錄。 5 112年5月9日下午2時30分準備程序期日法庭錄音00:08:27至00:09:37 ⑴對話過程中,施法官說話之語氣平順。 ⑵施法官、被告及辯護人之對話內容如下: 【施法官勘驗完證人張介龍於111年12月15日檢察官訊問之錄音錄影檔案後,詢問被告、辯護人及檢察官對於勘驗內容及結果之意見】 施法官:那胡苡瑄? 胡苡瑄:請辯護人回答。 施法官:那楊上德律師。 楊律師:那個勘驗錄音部分就是與那個被告無關,然後但是…但是檢察官在那個證人具結之前,並未告知證人有可能涉及投票收賄罪。 施法官:唉(嘆氣一聲),不用打這個,現在講… 楊律師:好,那沒… 施法官:那沒有收賄的意思,所以起訴你們行求,你知道為何起訴你行求嗎?而不是交付,因為它認為…最高法院見解認為收的人沒有要收賄的意思,所以不構成交付賄賂跟收受賄賂,那就是行求,單方意思叫行求。 楊律師:庭上瞭解了,我們…我們這部… 施法官:檢察官都想好了,不然理論上他們都會把這些選民叫來問一問,然後問他們要不要認罪,然後給他們緩起訴,緩起訴處理。 【施法官繼續進行勘驗程序,勘驗下一位證人於調查局詢問之錄音錄影檔案】 ⑴即附表一編號5、8「聲請意旨」欄所示部分。 ⑵左列勘驗內容參見聲字卷第300至301頁之本院勘驗筆錄。 6 112年5月9日下午2時30分準備程序期日法庭錄音00:51:11至00:51:39 ⑴對話過程中,施法官說話之語氣平順。 ⑵施法官、被告及辯護人之對話內容如下: 【施法官勘驗完證人鍾永和於111年12月15日檢察官訊問之錄音錄影檔案後,詢問被告、辯護人及檢察官對於勘驗內容及結果之意見】 施法官:那胡苡瑄? 胡苡瑄:請辯護人回答。 施法官:楊上德律師。 楊律師:證人錄音內容與被告無關,但具結前似乎未被告知刑事訴訟法第186條第2項。 施法官:那被告回去想想,你的律師只會這樣講。 【施法官繼續進行勘驗程序,勘驗下一位證人於調查局詢問之錄音錄影檔案】 ⑴即附表一編號5、8「聲請意旨」欄所示部分。 ⑵左列勘驗內容參見聲字卷第301頁之本院勘驗筆錄。 7 112年5月9日下午2時30分準備程序期日法庭錄音01:47:58至01:48:48 ⑴對話過程中,施法官說話之語氣平順。 ⑵施法官、辯護人之對話內容如下: 【施法官勘驗證人曾多惠於111年11月17日調查局詢問之錄音錄影檔案過程中,因律師表示欲如廁,故請求休庭5分鐘】 施法官:我們休息5分鐘。 林律師:謝謝庭上。 楊律師:謝謝庭上。 施法官:4點24分。你研究一下,那個公職人員那邊有沒有證人保護法規定的適用,如果有的話,問檢察官說他們願不願意配合用證人保護法。今年處理幾個案件,有5、6個,處理上千個案件多,所以當律師不要覺得自己覺得講得很有道理,你不是決定者,決定的是法官,你要講得讓法官覺得有道理,不是自己覺得有道理就好,以後下去當律師都要學,法官覺得不是你進去…反正不是律師關,是當事人進去關。那我們再進行後續的勘驗程序。 【休庭結束,施法官以下繼續勘驗上開證人曾多惠於調查局詢問之錄音錄影檔案】 ⑴即附表一編號4、8「聲請意旨」欄所示部分。 ⑵左列勘驗內容參見聲字卷第301至302頁之本院勘驗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