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聲字第 329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291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 保 人 吳柏翰受 刑 人 古恒誠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2年度執聲沒字第4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柏翰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其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字第00000000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上開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又依刑事訴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之指定出具保證金5萬元後,受刑人業經釋放乙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刑字第00000000號1紙附卷可參。又受刑人經檢察官傳喚應到案執行刑罰時,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經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且檢察官合法通知具保人應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能履行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4份、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通知影本、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1份、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1份、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2紙、在監在押記錄表2份存卷可憑。又受刑人迄今仍逃匿中,未在任何監所,亦有在監在押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展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庭禮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裁判日期:2023-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