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4013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盧孟炫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湯明純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836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盧孟炫希望法院讓伊限制住居,伊聲請交保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6日執行羈押在案,惟聲請人業經本院於同年12月25日當庭釋放,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稽,是聲請人現已非由本院羈押中,則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於法未合,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劉芳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怡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