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660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李成祿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聲請解除限制住居,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李成祿已遷移至桃園市龜山區居處,且本案未見其犯罪證據,予以限制住居處分顯屬過當,應予解除等語。
二、經查,被告為本件聲請後,已於民國112年5月15日死亡,此有其戶籍謄本、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本件被告既已死亡,即無為本件聲請之實益,爰依法裁定駁回之。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莊惠真
法 官 陳佳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傅曜晨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