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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聲字第 67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674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處分人 張元騏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免除保護管束(110年度執保字第428號、112年度執聲字第4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元騏所處保護管束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張元騏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1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及應完成12小時之法治教育課程確定在案。茲因受處分人執行緩刑付保護管束之期間已達1年以上,而期間並無任何違規紀錄,受處分人亦提出日後客觀上不能按月繼續報到之事由,且無再犯案件,認無繼續執行必要,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5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免除保護管束之執行等語。

二、按執行保護管束之期間,已達1年以上者,檢察官綜核各月報告表,並徵詢執行保護管束者之意見,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時,應聲請法院裁定免除其執行,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5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處分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19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及應完成12小時之法治教育課程,並於民國110年7月7日確定,緩刑期間自110年7月7日起至115年7月6日止,並自110年7月7日起執行保護管束等情,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處分人執行保護管束期間已達1年以上,且其於保護管束期間均能依照觀護人指定日期報到,針對工作、家庭狀況、未來計畫等事宜進行報告,報到情形及配合態度尚稱良好,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進行項目摘要表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依前開事由,認受處分人無繼續執行保護管束之必要,而聲請本院裁定免除保護管束之執行,經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5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志峯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鄔琬誼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裁判日期:2023-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