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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訴緝字第 6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緝字第61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治平選任辯護人 温思廣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王治平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王治平因腦梗塞併左側偏癱,於民國112年6月13日至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臺大分院生醫醫院住院治療,目前左側肢體偏癱,行動不便,認知功能缺損(簡易心智量表:18分),且生活功能無法自理,需24小時專人照顧,於112年6月22日出院,有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臺大分院生醫醫院112年6月21日診斷證明書在卷可證。又被告出院後入住芊馨園護理之家,據芊馨園護理之家表示,被告於112年6月22日因中風及失智問題,致生活無法自理且家屬無力照顧,故轉介入住照顧,目前被告可在協助下乘坐輪椅,但無法久坐,因疾病關係大多臥床休息,意識混亂無法與人正常對答溝通,生活相關所需皆仰賴他人協助,評估無法至法院出庭,亦有芊馨園護理之家契約書、芊馨園護理之家112年8月2日芊總字第112043號函在卷可查,足見被告實有因疾病不能到庭之情,是依前開規定,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時瑋辰法 官 薛巧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莉涵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裁判案由:國幣懲治條例
裁判日期:2023-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