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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訴緝字第 97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訴緝字第97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子文 (已歿)民國00年00月0日生上列被告因貪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8年度偵字第24375號、第24544號、89年度偵字第16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業於民國100年9月17日死亡,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全戶戶籍資料1份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5頁)。依照前開規定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燕蓉

法 官 陳秋君法 官 吳宗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品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裁判案由:貪污
裁判日期:2023-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