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重附民緝字第1號原 告 力羽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陳秀枝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吳佩軒律師葉正揚律師被 告 李偉文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112年度易緝字第2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茲經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見本院111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卷第95頁至第96頁之刑事附帶民事聲請狀),爰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正偉
法 官 陳志峯
法 官 鄭淳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汪承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