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22號原 告 林雨柔
林均翰共 同訴訟代理人 何家怡律師被 告 韓宜蓁
鍾財上列被告等因家暴傷害致死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403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劉芳菁
法 官 游涵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宣容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