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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重附民字第 12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22號原 告 林雨柔

林均翰共 同訴訟代理人 何家怡律師被 告 韓宜蓁

鍾財上列被告等因家暴傷害致死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403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劉芳菁

法 官 游涵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宣容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致死
裁判日期:2025-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