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41號原 告 新北市三峽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蘇俊龍被 告 洪克明上列被告因涉違反農業金融法等案件(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30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榆富
法 官 梁家贏
法 官 鄭琬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鴻慈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