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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金訴字第 1429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金訴字第1429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鄭喆安

黃百玄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9625號、111年度偵字第12089號、111年度偵字第15223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42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3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癸○○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二、甲○○犯如附表一編號28、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28、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事 實

一、巳○○、寅○○(其等所涉罪嫌已經本院判決,尚未確定)於民國110年12月某日起,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參與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集團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他們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商議,由巳○○、寅○○負責以不實借貸訊息騙取他人金融機構帳戶作為本案詐欺集團之人頭帳戶,巳○○並提供資金交由癸○○租屋,由癸○○選定新北市○○區○○路000號作為管控人頭帳戶提供者之處所,復由癸○○及少年吳○翰、李○智、黃○睿、陳○延及徐○駿等人負責監督人頭帳戶提供者,甲○○則負責監控車手提領款項。

二、謀議既定,巳○○、寅○○、癸○○、甲○○以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基於妨害自由、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10年12月某日先在FACEBOOK散佈不實之借貸訊息,以放款名義,誘騙宇○○(不在起訴範圍內)、戊○○、F○○、H○○、酉○○、宙○○、黃○○、L○○、丙○○、己○○(下稱被害人等人)於同年12月底至111年1月初前往新北市○○區○○街00號2樓堂口或其他地點向巳○○等人辦理小額借款,巳○○等人以查核信用為由,要求被害人等人提供如附表二所示之金融帳戶的存簿、提款卡、身分證件、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使這些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交付上開金融帳戶資料給巳○○,巳○○於取得被害人等人的上開金融資料後,即由癸○○及少年吳○翰、李○智、黃○睿、陳○延及徐○駿等人共同將被害人等人帶往新北市○○區○○路000號看管,並將房間上鎖、鐵捲門斷電,還沒收被害人等人之手機等隨身物品,使其無法對外聯繫,僅能在監視之下使用手機向家人通訊。癸○○及少年吳○翰、李○智、黃○睿、陳○延及徐○駿等人則輪班看管被害人,並以刀械、球棒等物威脅喝令被害人等人乖乖配合(被害人等人遭限制自由之期間如附表二所示)。

三、與此同時,巳○○、寅○○、癸○○、甲○○(甲○○僅有參與附表一編號28)則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以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巳○○將陳景隆(其所涉犯嫌另由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084號判處罪刑,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2757號判決在案)如附表一編號28所示之帳戶資料、莊曜瑋(其所涉詐欺犯行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如附表一編號28所示之帳戶資料以及如附表二所示之人頭帳戶資料,均轉交給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一所示之方式詐騙如附表一所示之人,使如附表一所示之人匯款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至附表一所示之帳戶(附表一編號4之人經警方攔阻成功而未匯款),復由巳○○及寅○○以網路轉帳之方式將款項層層轉出,而隱匿該等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甲○○則與少年陳○延、李○智以及陳景隆於110年12月20日13時10分許一同前往新北市○○區○○路00號永豐銀行,由少年陳○延陪同陳景隆進入永豐銀行,由陳景隆填寫匯款單申請將如附表一編號28陳景隆帳戶內之新臺幣(下同)290萬元匯至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嗣因遭退匯,陳景隆旋即於同日16時19分許,至同一銀行改以臨櫃提領現金290萬元,然因永豐銀行之行員已查覺有異報警處理,員警當場逮捕陳景隆並扣得290萬元之現金。

四、嗣於111年1月8日1時40分許,警方獲報前往新北市○○區○○路000號緊急搜索,順利救出宇○○、戊○○、F○○、H○○(與其所撫育之嬰兒)、酉○○、宙○○、黃○○等人(L○○、丙○○、己○○已先自行離開)。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就被告甲○○之起訴範圍,公訴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表示被告甲○○遭起訴部分僅限於事實一、事實二以及事實三附表一編號28(本院卷三第11頁),故本院僅就上開範圍對被告甲○○論罪科刑。

二、附表二編號1所示被害人宇○○部分,因為起訴書並未載明此部分之犯罪事實,難以認為此部分的犯罪事實業經起訴,基於不告不理原則,本院不得就此部分加以審判。

貳、實體事項:

一、被告2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均明白承認,與證人即同案被告巳○○、寅○○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陳景隆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如附表一所示之人、證人簡佳樺及王琪玲(替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人辦理匯款業務之銀行人員)、楊千瑩(證人陳景隆領款時報案之銀行行員)在警詢中之證述、如附表二編號1、2、4至6、10所示之人在警詢中之指述、如附表二編號3、7至9所示之人在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少年李○智、黃○睿、陳○延及徐○駿在警詢、偵查及本院少年法庭訊問及審理時之證述、少年吳○翰在警詢、本院少年法庭訊問及審理時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如附表三所示之證據可以佐證,足見被告2人之自白均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2人之犯行可以認定,應該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

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最高法院34年上字第862號判決先例意旨參照;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決先例意旨參照;且其表示之方法,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再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故共同正犯間非僅就其自己實施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其他共同正犯所實施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1905號判決先例意旨參照。查被告2人既然參與本案詐欺集團,該集團並謀劃分工騙取帳戶、看守關押被害人等人、監督提款、轉帳洗錢等工作,縱使被告2人僅負責其中一部份工作,並未全程參與、分擔,然詐欺集團成員本有各自之分工,各成員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就詐欺集團所實行之犯罪行為,均應共同負責,合先敘明。

㈡罪名:

1.被告2人就事實一部份,是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就事實二部分,是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私行拘禁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2.被告癸○○就事實三部分,是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附表一編號4僅構成同條第2項、第1項第2款之未遂罪)、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附表一編號4僅構成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未遂罪)。被告甲○○就附表一編號28部分,是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3.起訴書就附表一編號4所示部分,漏未論述其為未遂犯,然此僅為犯罪既未遂階段的問題,無庸變更起訴法條,應由本院直接依照未遂犯之規定論處。

4.附表一編號28所示犯行,雖然證人陳景隆在提領贓款時及時為警查獲,但因為被害人的款項已經進入詐欺集團所掌控的人頭帳戶當中,並且詐欺集團成員也為了製造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而數次轉匯該等款項,已經進入詐欺取財以及洗錢的既遂階段,故仍應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以及洗錢之既遂犯。

㈢罪數:

1.被告2人對於如附表二編號2至10所示被害人等人共9人遂行私行拘禁、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構成9個私行拘禁罪、9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2.被告癸○○對如附表一所示28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以及洗錢犯行,構成27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27個洗錢罪、1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1個洗錢未遂罪。

3.被告甲○○對如附表一編號28所示之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以及洗錢犯行,構成1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1個洗錢罪。

㈣共犯:

被告2人就事實二、三(事實三部分被告甲○○僅限於附表一編號28)所示私行拘禁、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與巳○○、寅○○以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有共同犯罪的意思,也彼此分擔一部份的犯罪行為,應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㈤刑之加重: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所定:「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是以年齡作為加重刑罰之要件,如行為人對於其年齡要件有明知或不確定故意,即應適用。被告2人於行為過程中均與相關涉案少年有直接接觸,應知悉本案有少年共犯之情形,被告2人對此亦不爭執,自應依上開規定,就被告癸○○、甲○○所犯事實二、三之私行拘禁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包含附表一編號4之未遂罪)、洗錢罪(包含附表一編號4之未遂罪),均加重其刑。

㈥刑之減輕:

1.刑事訴訟法第310條第4款規定: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刑罰加重、減刑或免除之理由。本件被告2人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以及洗錢罪因想像競合的關係(詳下述),不是本案宣告刑之處斷法條,故可在量刑時將其等自白之犯後態度納入量刑因素進行考量,不一定要適用特別法的特別減刑規定為其減刑。但被告2人既然確實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及洗錢罪,上開罪名也成為法院對被告2人論罪的法條之一,自應詳細審視其所犯各罪有無各種刑罰之加重或減輕事由,並記載於判決書理由內,以求得對被告2人所犯各罪最完足的評價,況特別法之減刑規定屬於對被告有利之法律適用,若僅因想像競合後非處斷罪名就予以摒棄不用,恐較不利於被告。故本院認為應就被告2人所犯各罪之各種加重減輕事由均予論斷適用後,才進入競合論。

2.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於被告2人行為後之112年5月24日修正公布,修正前之條文為:「犯第三條之罪自首,並自動解散或脫離其所屬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該犯罪組織者,亦同;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之條文為:「犯第三條、第六條之一之罪自首,並自動解散或脫離其所屬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該犯罪組織者,亦同;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於被告2人行為後之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修正前之條文為:「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之條文為:「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比較修正前後之條文,修正後之條文並未較有利於被告2人,故應適用修正前之條文。

3.被告2人在偵查中對於有聽從巳○○之指示實施犯罪行為之事實都明白承認,可以認為他們對於參與犯罪組織之事實已經自白,他們在審判階段也繼續承認參與犯罪組織犯行,應依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就其等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減輕其刑。

4.被告2人於本院審理階段對於其等所犯洗錢犯行均自白不諱,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就其等所犯洗錢罪均減輕其刑,並應先加後減。

5.被告癸○○就附表一編號4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以及洗錢未遂罪,均未生犯罪實害,不法性較低,可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被告癸○○就此部分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部分,應先加後減,就洗錢未遂部分則應先加後遞減之。

㈦競合:

1.被告2人基於加入詐欺集團並實行詐欺取財犯行的犯罪決意,加入詐欺集團後實施如附表一所示之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他們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與加入集團後首次之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亦即附表一編號28所示行為,屬於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2.被告2人基於拘禁如附表二所示之人並騙取其等金融帳戶資料之單一決意,對如附表二所示之人進行私行拘禁以及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可以認為其等私行拘禁與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是出於單一的犯罪決意,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3.被告癸○○就附表一(除編號28以外)所示之人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以及洗錢犯行(包含附表一編號4之未遂犯),均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或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附表一編號4)處斷。

4.被告癸○○與其等所屬之詐欺集團對如附表一所示之人犯27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1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以及對如附表二編號2至10所示之人犯9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是出於不同的犯罪意思,行為也可以區分,應予分論併罰。

5.被告甲○○與其等所屬之詐欺集團對如附表一編號28所示之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以及對如附表二編號2至10所示之人犯9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是出於不同的犯罪意思,行為也可以區分,應予分論併罰。

㈧本院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一切情狀,並特別注意下

列事項,認為應就被告癸○○、甲○○分別量處如附表一、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以示懲戒:

1.犯罪之動機、目的與手段:被告2人都知道詐欺集團已經嚴重侵蝕社會治安,破壞人際間的信任,也造成很多人損失巨額財產,痛苦不堪,卻仍在正值壯年之際,選擇加入詐欺集團行騙社會,顯然是出於賺取快錢的貪念所致,而被告癸○○主要負責看管被害人之工作,被告甲○○則負責與人頭帳戶申設人去銀行領款,其等並非主要核心人物。

2.犯罪所生之損害:被告2人的行為,使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與被害人受有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產損害,而且使這些人遭詐騙的款項難以追查,同時也騙取附表二所示之人之金融帳戶資料,並讓他們之行動自由遭到時間長短不一的拘束,被告2人雖然只是集團中相對較為無足輕重的角色,沒辦法花用詐欺款項,但被告2人的行為仍讓詐欺集團真正幕後主謀可以坐享高額不正財富並且逍遙法外,對於社會秩序有高度危害。

3.犯罪後之態度:被告2人於本院審理中均坦承全部犯行,有面對司法裁判的勇氣,但未能賠償告訴人與被害人所受之財產損害,犯後態度普通。

4.品行、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被告癸○○、甲○○在本案之前都沒有因為犯罪遭法院判處罪刑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素行尚稱良好。被告癸○○有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從事工地工作,計畫回學校唸書;被告甲○○有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廚師工作。

㈨定刑:

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是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犯行之反社會性、刑罰適應性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除依刑法第51條所定方法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外,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兼顧刑罰衡平原則。秉此原則,考量被告2人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既遂及未遂罪,均是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後所為一連串犯行,雖然理論上構成數罪,但是犯罪時間集中,犯意彼此接近,應該視為一整體犯行予以綜合評價,定其行為可罰性。因此,本院考量被告2人在本件犯罪計畫中均非扮演核心角色,責任均應較同案被告巳○○、寅○○為輕,可以給予較大幅度的刑期減讓,以及其等之犯罪情節、類型、次數、非難重複程度等因素,就被告2人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各罪分別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以示懲戒。

三、沒收:㈠卷內並無積極事證證明被告2人有因本案獲得相關犯罪所得,無從宣告沒收。

㈡如附表一編號28所示證人陳景隆所提領之290萬元業經警方扣

案,並已在證人陳景隆所涉案件中由檢察官合法發還被害人,此有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2757號判決可參,自無庸宣告沒收。

㈢被告癸○○所有之iPhone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1支

為其平日所使用之聯絡工具,與本案犯行並無直接相關,難以認為是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N○○偵查起訴,由檢察官吳文正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時瑋辰法 官 薛巧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莉涵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2條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編號 詐欺被害人 詐欺時間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金額 (新臺幣) 匯款帳戶 備註 主文 1 乙○○ (未提告) 111年1月3日 詐欺集團成員偽稱可以投資獲利,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 111年1月3日11時41分 50萬元 000-000000000000 (L○○) 癸○○成年人與少年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 辛○○ 111年1月3日 詐欺集團成員偽稱可以投資獲利,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 111年1月3日10時35分 40萬元 000-000000000000 (L○○) 癸○○成年人與少年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3 G○○ 111年1月3日 詐欺集團成員偽稱可以投資獲利,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 111年1月3日10時36分 2萬元 000-000000000000 (L○○) 癸○○成年人與少年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 戌○○ (未提告) 000年00月間起 詐欺集團成員偽稱可以投資獲利,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 110年12月30日10時 30萬元(警方攔阻成功而未遂) 000-000000000000 (L○○) 癸○○成年人與少年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5 天○○ 110年12月23日 詐欺集團成員偽稱為被害人姪子需錢週轉 110年12月24日13時03分 30萬元 000-00000000000 (L○○) 癸○○成年人與少年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 丁○○ 110年12月22日 詐欺集團成員偽稱被害人涉犯刑事案件 110年12月24日12時03分 78萬6000元 000-00000000000 (L○○) 癸○○成年人與少年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7 C○○ 111年1月7日 詐欺集團成員偽稱可以投資獲利,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 111年1月7日10時51分、54分、111年1月10日8時11分 共20萬元 (5萬、5萬、10萬) 000-000000000000 (宇○○) 癸○○成年人與少年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8 E○○ 111年1月10日 詐欺集團成員偽稱可以投資獲利,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 111年1月10日10時3分許 10萬元 000-000000000000 (宇○○) 癸○○成年人與少年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 丑○○ 111年1月7日 詐欺集團成員偽稱可以投資獲利,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 111年1月7日11時36分 18萬元 000-000000000000 (宇○○) 癸○○成年人與少年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0 未○○ 111年1月10日 詐欺集團成員偽稱可以投資獲利,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 111年1月10日9時23分、28分 共10萬元 (5萬、5萬) 000-000000000000 (宇○○) 癸○○成年人與少年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 I○○ 111年1月7日 詐欺集團成員偽稱可以投資獲利,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 111年1月7日9時42分、10時36分、41分 共20萬元 (5萬、10萬、5萬) 000-000000000000 (宇○○) 癸○○成年人與少年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2 A○○ 111年1月10日 詐欺集團成員偽稱可以投資獲利,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 111年1月10日11時57分 5萬元 000-000000000000 (宇○○) 癸○○成年人與少年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3 辰○○ 111年1月7日 詐欺集團成員偽稱可以投資獲利,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 111年1月7日9時31分、12時7分 共97萬元 (67萬、30萬) 000-000000000000 (H○○) 癸○○成年人與少年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4 地○○ 111年1月7日 詐欺集團成員偽稱可以投資獲利,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 111年1月7日14時5分 15萬元 000-000000000000 (H○○) 癸○○成年人與少年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5 午○○ 111年1月4日 詐欺集團成員偽稱可以投資獲利,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 111年1月4日12時42分 130萬元 000-000000000000 (H○○) 癸○○成年人與少年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6 曾家炎 111年1月7日 詐欺集團成員偽稱可以投資獲利,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 111年1月7日14時58分 100萬元 000-000000000000 (H○○) 癸○○成年人與少年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7 卯○○(未提告) 111年1月7日 詐欺集團成員偽稱可以投資獲利,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 111年1月7日14時5分 5萬元 000-000000000000 (H○○) 癸○○成年人與少年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8 子○○ 111年1月7日 詐欺集團成員偽稱可以投資獲利,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 111年1月7日10時58分、10時57分 300萬元 000-000000000000 (H○○) 癸○○成年人與少年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150萬元 000-000000000000 (宇○○) 19 亥○○ 111年1月7日 詐欺集團成員偽稱可以投資獲利,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 111年1月7日10時57分 200萬元 000-000000000000 (宇○○) 癸○○成年人與少年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20 D○○ 110年12月30日 詐欺集團成員偽稱可以投資獲利,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 110年12月30日15時46分、48分、50分、51分 共20萬元 (5萬、5萬、5萬、5萬) 000-00000000000000 (丙○○) 癸○○成年人與少年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1 J○○ 110年12月27日 詐欺集團成員偽稱可以投資獲利,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 110年12月27日21時22分、25分、27分、110年12月29日10時51分 共50萬元 (3萬、3萬、3萬、41萬) 000-00000000000000 (丙○○) 癸○○成年人與少年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2 B○○ 110年12月29日 詐欺集團成員偽稱可以投資獲利,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 110年12月29日12時39分、110年12月30日11時30分、12時52分 共12萬元 (5萬、5萬、2萬) 000-00000000000000 (丙○○) 癸○○成年人與少年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3 O○○ 110年12月30日 詐欺集團成員偽稱可以投資獲利,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 110年12月30日10時6分 10萬元 000-00000000000000 (丙○○) 癸○○成年人與少年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4 M○○ 110年12月30日 詐欺集團成員偽稱可以投資獲利,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 110年12月30日11時37分、39分 共9萬元(5萬、4萬) 000-00000000000000 (丙○○) 癸○○成年人與少年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5 玄○○ 110年12月30日 詐欺集團成員偽稱可以投資獲利,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 110年12月30日14時10分 50萬元 000-00000000000000 (丙○○) 癸○○成年人與少年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6 庚○○ 110年12月30日 詐欺集團成員偽稱可以投資獲利,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 110年12月30日9時58分 5萬元 000-00000000000000 (丙○○) 癸○○成年人與少年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7 壬○○ 110年12月29日 詐欺集團成員偽稱可以投資獲利,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 110年12月29日9時20分、22分 共12萬元(6萬、6萬) 000-00000000000000 (丙○○) 癸○○成年人與少年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8 K○○ 110年11月19日起 詐欺集團成員偽稱可以投資獲利,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 110年12月20日10時47分 300萬元 (以蒼映蓁之名義匯款) 000-000000000000 (莊曜瑋) 其中299萬4000元再轉入000-000000000000 其中299萬3000元再轉入000-0000000000000 (陳景隆) 由甲○○與陳景隆於110年12月20日前往銀行提領未果 癸○○成年人與少年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甲○○成年人與少年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附表二編號 被害人 遭限制自由之時間 交出之帳戶個數 主文欄 1 宇○○ (未據起訴) 111年1月3日至8日1時40分許 土地銀行、華南銀行,共2個 未據起訴 2 戊○○ 111年1月7日16時許至8日1時40分許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含存摺、金融卡、網路銀行帳號密碼),1個 癸○○成年人與少年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成年人與少年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 F○○ 111年1月6日22時許至8日1時40分許 華南銀行、中國信託(均含存摺、金融卡、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共2個 癸○○成年人與少年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成年人與少年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 H○○ 110年12月24日至111年1月8日1時40分許 土地銀行(含存摺、金融卡、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國泰世華銀行(含金融卡、網路銀行漲號密碼)、王道銀行(含金融卡),共3個 癸○○成年人與少年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成年人與少年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 酉○○ 111年1月2日22時許至8日1時40分許 第一銀行(含存摺、金融卡、網路銀行帳號密碼),1個 癸○○成年人與少年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成年人與少年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 宙○○ 110年12月27日至111年1月8日1時40分許 台新銀行(含金融卡、網路銀行帳號密碼),1個 癸○○成年人與少年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成年人與少年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 黃○○ 110年12月30日至111年1月7日 國泰世華銀行、富邦銀行、華南銀行(均含存摺、金融卡、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共3個 癸○○成年人與少年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成年人與少年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8 L○○ 110年12月27日16時許至111年1月5日21時許 中國信託(含存摺,網路銀行帳號密碼)、臺灣銀行(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共2個 癸○○成年人與少年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成年人與少年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9 丙○○ 110年12月27日至111年1月3日 永豐銀行(含存摺、金融卡、網路銀行帳號密碼),1個 癸○○成年人與少年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成年人與少年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 己○○ 110年12月23日至111年1月7日16時許 中國信託(含存摺、金融卡、網路銀行帳號密碼),1個 癸○○成年人與少年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成年人與少年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附表三:

編號 證據出處 ⒈ 110年12月9日許秀娥、癸○○之房屋租賃契約書(鶯歌文路)(111年度少連偵字第42號卷二第57頁) ⒉ 110年12月20日中山大飯店旅客住宿登記單(111年度偵字第15223號卷二第59頁) ⒊ 搜索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現場及扣案物照片、數位證物勘察採證同意書、贓物認領保管單等 (1)111年1月8日搜索鶯歌文化路: 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11年1月8日執行搜索、扣押在場人清冊(酉○○、F○○、H○○、戊○○、黃○○、宙○○)(111年度少連偵字第42號卷一第429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11年1月8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11年度少連偵字第42號卷一第431至439頁) ③111年1月8日搜索鶯歌文化路之扣案物照片共35張(111年度少連偵字第42號卷一第445至462頁) ④111年1月8日搜索鶯歌文化路之現場照片共8張(111年度少連偵字第42號卷一第489至492頁) (2)111年1月8日搜索三峽國光街: ①新北市○○○○○○○○○000○0○0○○○○○○○○○○○○○○○0○○○○街0○000○○○○○○○00號卷一第463至469頁) ②111年1月8日搜索三峽國光街之扣案物照片共23張(111年度少連偵字第42號卷一第471至488頁) ③111年1月8日搜索三峽國光街之監視器影像擷圖、現場照片共13張(111年度少連偵字第42號卷一第493至501頁) (3)巳○○ ①本院111年聲搜字596號搜索票(巳○○)(111年度偵字第15223號卷一第59頁) ②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巳○○)(111年度偵字第15223號卷一第61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11年4月13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巳○○至三峽)(111年度偵字第15223號卷一第63至65頁) ④數位證物勘察採證同意書(巳○○)(111年度偵字第15223號卷一第69頁) ⑤111年4月13日搜索巳○○之現場及扣案物照片共7張(巳○○)(111年度偵字第15223號卷一第71至74頁) (4)申○○ 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申○○至大溪)(111年度偵字第15223號卷一第145至149頁) ②111年4月13日搜索申○○之現場及扣案物照片共5張(111年度偵字第15223號卷一第153至155頁) (5)黃政睿 ①本院111年聲搜字596號搜索票(黃政睿)(111年度偵字第15223號卷一第243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黃政睿)(111年度偵字第15223號卷一第245至249頁) ③111年4月13日搜索黃政睿之現場共4張(111年度偵字第15223號卷一第257至258頁) ④扣案黃政睿之手機照片3張(111年度偵字第15223號卷一第259至261頁) (6)黃君杰 ①本院111年聲搜字596號搜索票(黃君杰)(111年度偵字第15223號卷一第315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黃君杰)(111年度偵字第15223號卷一第317至321頁) ③數位證物勘察採證同意書(黃君杰)(111年度偵字第15223號卷一第333頁) (7)朱家禾 ①新北市○○○○○○○○○○○○○○○○○○○○○○○0○○○0○○路○0○000○○○○○00000號卷一第377至381頁) ②本院111年聲搜字596號搜索票(朱家禾)(111年度偵字第15223號卷一第391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朱家禾-實踐路住家)(111年度偵字第15223號卷一第377至381頁) ④111年4月13日搜索朱家禾之現場及扣案物照片共8張(111年度偵字第15223號卷一第401至404頁) ⑤數位證物勘察採證同意書(朱家禾)(111年度偵字第15223號卷一第405頁) ⑥新北市○○○○○○○○○○○○○○○○○○○○○○○0○○○0○○○○路000巷○0○000○○○○○00000號卷一第465至469頁) ⑦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朱家禾-三峽民生街住家)(111年度偵字第15223號卷一第473至477頁) ⑧111年4月13日搜索朱家禾之現場及扣案物照片共8張(111年度偵字第15223號卷一第401至404頁) (8)陳耀宗 ①本院111年聲搜字596號搜索票(陳耀宗)(111年度偵字第15223號卷一第463頁) ②新北市○○○○○○○○○○○○○○○○○○○○○○○0○○○○○○○○路000巷○0○000○○○○○00000號卷一第465至469頁) ③新北市○○○○○○○○○○○○○○○○○○○○○○○0○○○○○○○○街000巷0○0號2樓)(111年度偵字第15223號卷一第4473至477頁) ④數位證物勘察採證同意書(陳耀宗)(111年度偵字第15223號卷一第489頁) (9)林彥辰 ①本院111年聲搜字596號搜索票(林彥辰)(111年度偵字第15223號卷一第537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林彥辰至三峽介壽路住家)(111年度偵字第15223號卷一第539至543頁) ③111年4月13日搜索林彥辰之現場及扣案物照片共5張(111年度偵字第15223號卷一第547至549頁) ④數位證物勘察採證同意書(林彥辰)(111年度偵字第15223號卷一第559頁) (10)寅○○ ①本院111年聲搜字596號搜索票(寅○○)(111年度偵字第15223號卷一第603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寅○○至大溪)(111年度偵字第15223號卷一第605至610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寅○○至三峽)(111年度偵字第15223號卷一第613至617頁) ④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寅○○至三峽)(111年度偵字第15223號卷一第621頁) ⑤數位證物勘察採證同意書(寅○○)(111年度偵字第15223號卷一第623頁) ⑥111年4月13日查獲及搜索寅○○之現場、扣案物、初驗毒品照片共25張(111年度偵字第15223號卷一第637至649頁) ⑦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11月15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寅○○至三峽光明街69巷)(112年度偵字第22945號卷第44至46頁) ⑧111年11月15日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寅○○-自小客車BLC-0087)(112年度偵字第22945號卷第48頁) (11)證人宇○○【非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列被害人】 ①贓物認領保管單(領回智慧型手機、平板電腦各1部)(111年度偵字第15223號卷三第49頁) (12)甲○○ ①本院111年聲搜字197號搜索票(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359號卷第213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甲○○至板橋干城路住家)(111年度少連偵字第359號卷第215至219頁) (13)陳景隆 ①新北市○○○○○○○○○○○○○○○○○○○○○○○0○○○○○○路00號永豐銀行)(111年度少連偵字第359號卷第269至273頁) ⒋ 111年1月8日警方執行緊急搜索時之監視器影像擷圖共25張(111年度偵字第15223號卷一第169至181頁) ⒌ 車牌號碼000至0083號自用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主:曾信友)(111年度偵字第15223號卷一第183頁) ⒍ 曾信友(BFQ至0083自小客車現任車主)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通報案件紀錄資料、信用卡正附卡資訊(111年度偵字第15223號卷一第803至806頁) ⒎ 曾信友提出之聯邦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記帳資料(證明提領購車款)(111年度偵字第15223號卷一第817至819頁) ⒏ 金流組織圖(111年度偵字第15223號卷一第571至572頁) ⒐ 人頭帳戶之告訴人及被害人指認之googlemap街景圖2張、室內格局圖、被告照片及監視器影像擷圖 (1)告訴人丙○○指認之google map街景圖2張、手繪三峽國光街、鶯歌文化路室內格局圖(111年度少連偵字第42號卷一第49至55頁) (2)告訴人F○○指認之google map街景圖2張及111年1月6日金莎汽車旅館及111年1月7日鶯歌文化路上之監視器影像擷圖42張、111年1月8日國光街監視器影像擷圖25張(111年度偵字第15223號卷二第73至93、111年度少連偵字第42號卷二第21至33頁) (3)告訴人黃○○指認之google map街景圖2張(111年度偵字第15223號卷二第209頁) (4)110年12月29至30日黃○○領款及至三峽國光街39號2樓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共40張(111年度偵字第15223號卷二第269至288頁) (5)告訴人宙○○指認之google map街景圖2張及110年12月27日中山大飯店之監視器影像擷圖2張(111年度偵字第15223號卷二第25至27頁) (6)告訴人酉○○指認之google map街景圖2張(111年度偵字第15223號卷二第315頁) (7)111年1月2日、111年1月3日、111年1月20日酉○○至三峽國光街39號2樓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共20張(111年度偵字第15223號卷二第335至344頁) (8)告訴人戊○○指認之google map街景圖2張(111年度偵字第15223號卷二第369頁) (9)告訴人己○○手繪之三峽國光街、鶯歌文化路室內格局圖、其他被害人之資料及名片、指認莫偉倫之近照、google map街景圖3張、提出之110年12月26日中山大飯店旅客住宿登記單(111年度偵字第15223號卷二第407至419頁) (10)110年12月26、27日中山大飯店之監視器影像擷圖共28張(111年度少連偵字第42號卷二第471至484頁) (11)被害人H○○指認之google map街景圖2張(111年度偵字第15223號卷二第469頁) (12)110年12月30日H○○至三峽國光街39號2樓及該日人員出入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共53張(111年度偵字第15223號卷二第473至499頁) (13)111年1月3日證人宇○○【非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列被害人】被接送至銀行辦理業務及至三峽國光街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共39張(111年度偵字第15223號卷三第51至70頁) (14)被害人L○○指認之google map街景圖3張、鶯歌文化路室內格局圖、110年12月27日至三峽國光街之監視器影像擷圖10張(111年度偵字第15223號卷三第531至533頁、第535至539頁、第549至553頁) (15)被害人陳景隆指認之google map街景圖1張(111年度少連偵字第359號卷第277頁) (16)陳思瀚111年3月4日進入北國之春汽車旅館之監視器畫面擷圖(111年度少調字第1150卷第55至59頁) ⒑ 人頭帳戶之被害人及證人指認被告等人之照片: (1)被害人丙○○指認「茄子」及莫偉倫、「憲兵」(陳祐德)、申○○等人之照片(111年度少連偵字第42號卷一第15、57頁、111年度少連偵字第42號卷二第151、161頁) (2)被害人L○○指認莫偉倫、「小安」、「熱狗」、「茄子」、「土豆」、「頑皮豹」之照片(111年度少連偵字第42號卷一第83頁、111年度少連偵字第42號卷二第97至99頁) (3)告訴人己○○指認莫偉倫之近照(111年度少連偵字第42號卷一第119頁) (4)告訴人F○○指認「小安」之照片(111年度少連偵字第42號卷一第167頁) (5)被害人黃○○指認「小安」(癸○○)、「熱狗」(黃偉睿)、「茄子」(吳宗翰)、「土豆」(陳品延)、「頑皮豹」(李德智)、申○○、巳○○、癸○○、黃君杰、黃政睿、黃晟睿、林彥辰、蘇庭鈞等人之照片(111年度少連偵字第42號卷一第227頁、111年度少連偵字第42號卷二第71至89頁) (6)告訴人宙○○指認「小安」(癸○○)、「熱狗」(黃偉睿)、「茄子」(吳宗翰)、「滷蛋」(陳品延)、「頑皮豹」(李德智等人之照片(111年度少連偵字第42號卷一第271頁) (7)證人宇○○指認「小安」、「和尚」、「熱狗」、「茄子」、「土豆」、「無尾熊」之照片(111年度少連偵字第42號卷二第122至139頁) (8)被害人H○○指認「小安」(癸○○)、「熱狗」(黃偉睿)、「茄子」(吳宗翰)、「土豆」(陳品延)、「頑皮豹」(李德智)等人之照片(111年度少連偵字第42號卷一第323頁) (9)告訴人酉○○指認「小安」(癸○○)、「土豆」(陳品延)等人之照片(111年度少連偵字第42號卷一第423頁) (10)證人申○○指認寅○○、黃政睿照片(111年度偵字第15223號卷一第135、137頁) ⒒ 人頭帳戶: (1)宙○○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線上申請Richart數位活儲帳戶開戶填寫資料查詢、往來業務變更申請書及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15223號卷二第29至48頁) (2)F○○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基本資料、110年12月1日至111年1月19日存款交易明細、登入IP資料、語音/網銀國內轉出入帳號歷史查詢(111年度偵字第15223號卷二第95至171頁) (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1月28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15336號函、暨所附黃○○之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基本資料、110年12月1日至111年1月19日存款交易明細、登入IP資料、語音/網銀國內轉出入帳號歷史查詢(111年度偵字第15223號卷二第213至235頁) (4)黃○○之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行動銀行登入IP資料、110年12月31日至111年1月7日日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15223號卷二第245至247頁、第253頁) (5)黃○○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111年1月3日至111年4月28日交易明細、行動銀行登入IP資料(112年度偵字第22945號卷第73至75頁) (6)田橋汽車有限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張學承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行動銀行登入IP資料、110年12月1日至111年1月18日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15223號卷二第249至252頁、第255至261頁) (7)酉○○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10年12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第e個網暨行動銀行業務申請書、111年1月3日至111年1月10日交易明細、行動銀行登入IP資料(111年度偵字第15223號卷二第321至333頁) (8)戊○○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0年12月1日至111年1月19日存款交易明細、登入IP資料、語音/網銀國內轉出入帳號歷史查詢(111年度偵字第15223號卷二第371至387頁) (9)H○○之臺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存款往來一覽表、110年12月1日至111年1月20日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110年12月1日至111年1月22日警示帳戶IP查詢報表、H○○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申辦帳戶填寫之表單資料(111年度偵字第15223號卷二第505至547頁) (10)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2月2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23329號函、暨所附H○○之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0年12月1日至111年2月18日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15223號卷二第579至589頁) (11)宇○○之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網路銀行客戶約定資料查詢、臺灣土地銀行個人網路銀行申請書暨約定書(111年度偵字第15223號卷三第43至48頁) (12)臺灣土地銀行集中作業中心111年1月25日總集作查字第1111000780號函、暨所附宇○○之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存款往來一覽表、110年12月1日至111年1月20日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警示帳戶IP查詢報表、個人網路銀行申請書暨約定書、存款印鑑卡、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11年度偵字第15223號卷三第99至112頁) (13)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21日營清字第1110002564號函、暨所附宇○○、黃○○、合立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客戶基本資料、宇○○之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12月19日至111年1月17日、黃○○之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12月10日至111年1月19日、合立興企業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網銀約定項目、登入IP資料(111年度偵字第15223號卷三第121至130頁) (14)L○○之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10年12月1日至111年1月24日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15223號卷三第555至557頁) (15)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調閱臺灣銀行指定帳戶交易IP資料(調閱L○○、顧澤民上開帳戶資料)(111年度偵字第15223號卷三第563至564頁) (16)L○○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0年12月1日至111年1月19日存款交易明細、網銀登入IP資料(111年度偵字第15223號卷三第587至601頁) (17)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1年1月20日作心詢字第1110118158號函、暨所附以下3帳戶資料:(111年度偵字第15223號卷三第749至753頁) ①丙○○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表、自動化約轉帳號資料、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15223號卷三第751至753頁、第763頁) ②陳耀宗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表、自動化約轉帳號資料、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15223號卷三第755至757、764頁)【非起訴書所列人頭帳戶】 ③邱智美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表、自動化約轉帳號資料(111年度偵字第15223號卷三第759至761頁)【非起訴書所列人頭帳戶】 (18)莊曜瑋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0年12月1日至111年1月4日對帳單、帳戶交易明細查詢、登入IP資料、帳務類歷史資料交易明細列印、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轉帳約定明細查詢(111年度少連偵字第359號卷第227至239頁) (19)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1月20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10825號函、暨所附莊曜瑋之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0年10月1日至110年11月30日交易明細、對帳單、帳戶交易明細查詢、登入IP資料(111年度偵字第9625號卷第197至211頁) (20)莊曜瑋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轉帳約定明細查詢、110年12月1日至111年1月6日日對帳單、登入IP資料(111年度少連偵字第359號卷第241至249頁) (21)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1年1月7日日作心詢字第1110104133號函、暨所附陳景隆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表、110年10月1日至111年1月3日交易明細、登入IP資料(111年度少連偵字第359號卷第251至257頁) (22)陳景隆110年12月20匯款之傳票、陳景隆永豐銀行存摺及內頁交易明細、104年7月1日至110年12月20日交易明細、自動化約轉帳號、工作公司之名片(111年度少連偵字第359號卷第279至289頁) (23)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三峽分行111年1月17日合金北三峽字第1110000098號函、暨所附合立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新開開戶建檔登錄單、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110年10月1日至111年1月7日日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111年度少連偵字第359號卷第259至265頁) (24)合立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華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查詢、110年10月1日至111年5月25日交易明細、111年1月5日顧客匯款電文稿、匯出匯款申請書、水單、取款憑條(112年度偵字第22945號卷第79至82頁) (25)許培娜之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料整合查詢、110年11月1日至111年3月31日台幣帳戶交易明細、登入IP資料(112年度偵字第22945號卷第69至71頁) (26)台中二信大智分社帳號06至03至0000000號帳戶111年1月1日至111年8月25日交易明細(111年度他字第9607號卷第42至42反面) (27)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三峽分行111年1月22日合金三 峽字第1110000290號函、暨所附陳耀宗之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開 戶建檔登錄單、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10年12月1日至111年1月19日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111年度偵字第15223號卷二第237至244頁) (28)顧澤民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10年12月1日至111年1月24日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15223號卷三第559至562頁) (29)郭彥廷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表、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10年12月1日至111年1月20日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電子銀行自行/被代理行交易查詢、客戶網銀登錄IP查詢、客戶網銀登錄IP查詢(轉帳交易)、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電子銀行自行/被代理行交易查詢、客戶網銀登錄IP查詢(一般交易)、客戶行動銀行登錄IP查詢、網銀約定帳戶資料(111年度偵字第15223號卷三第979至1017頁) (30)華崗石材有限公司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楊忠憬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10年12月1日至111年1月14日交易明細表(111年度偵字第15223號卷三第1030至1035頁) ⒓ 臨櫃或ATM之監視器畫面擷圖: (1)陳景隆110年12月20日在永豐銀行被查獲之監視器畫面擷圖共14張、扣案金錢及手機照片共4張、手機內之微信對話紀錄、通話紀錄、相簿內照片翻拍照片19張(111年度少連偵字第359號卷第277、291至310頁) (2)110年12月28日被告巳○○提款之ATM監視器影像擷圖2張(111年度少調字第1150卷第123頁) (3)111年1月5日陳木坤臨櫃匯款及提款之監視器影像擷圖共6張(112年度偵字第22945號卷第66至67頁) (4)111年1月12日寅○○於ATM之監視器影像擷圖9張(使用永豐銀行007至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111年度偵字第15223號卷一第565至568頁) ⒔ 附表一告訴人及被害人提出之資料: (1)被害人乙○○提出之永豐銀行111年1月3日匯款憑證、手機通話紀錄、投資APP、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共78張(111年度偵字第15223號卷三第691至711頁) (2)告訴人辛○○提出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11年1月3日匯出匯款憑證、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3張(111年度偵字第15223號卷三第672、674頁) (3)告訴人G○○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25張、網路轉帳交易明細1張(111年度偵字第15223號卷三第725至736頁、第738至739頁) (4)被害人戌○○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投資APP、集保資金帳戶證明擷圖共6張、玉山銀行110年12月30日新臺幣匯款申請書1張(111年度偵字第15223號卷三第643至647頁) (5)告訴人天○○提出之永豐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110年12月24日台幣匯出匯款申請單(111年度偵字第15223號卷三第613至615頁) (6)告訴人丁○○提出之法務部行政凍結管制執行命令翻拍照片(111年度偵字第15223號卷三第631頁) (7)告訴人C○○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共8張、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擷圖3張(111年度偵字第15223號卷三第371、375頁) (8)告訴人E○○提出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擷圖1張、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共11張(111年度偵字第15223號卷三第303頁、第306至308頁) (9)告訴人丑○○提出之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證明聯)/取款憑條1張、投資APP擷圖13張、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列印資料1份(111年度偵字第15223號卷三第193頁、第200至219頁) (10)告訴人未○○提出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2張、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共10張(111年度偵字第15223號卷三第153頁、第157至167頁) (11)告訴人I○○提出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3張、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共15張(111年度偵字第15223號卷三第463至464頁、第467至474頁) (12)告訴人A○○提出之投資APP、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共66張、網路轉帳交易明細1張(111年度偵字第15223號卷三第427至444頁) (13)告訴人辰○○提出之渣打銀行存摺封面影本、111年1月7日日國內(跨行)匯款交易明細2張、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共29張(111年度偵字第15223卷二第655頁、第671至673頁、第677至683頁) (14)告訴人地○○提出之111年1月7日日玉山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1張、玉山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15223卷二第639至642頁) (15)告訴人午○○提出之111年1月4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收據證明聯1張、國泰世華存摺封面、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投資APP擷圖共18張(111年度偵字第15223卷二第846頁、第848至857頁) (16)告訴人曾家炎提出之手寫匯款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共253張(111年度偵字第15223卷二第725至787頁) (17)被害人卯○○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13張、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擷圖1張(111年度偵字第15223卷二第819至827頁) (18)告訴人子○○提出之三信商業銀行存摺及內頁交易明細、111年1月7日日匯款回條2張、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28張(111年度偵字第15223號卷三第233-237、287-294頁) (19)告訴人亥○○提出之聯邦銀行111年1月7日日匯款單1張(111年度偵字第15223號卷三第495頁) (20)告訴人J○○提出之集保資金帳戶證明擷圖共2張、網路轉帳交易明細3張、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聯1張(111年度偵字第15223號卷三第925至930頁) (21)告訴人O○○提出之京城銀行匯款委託書1張(111年度偵字第15223號卷三第825頁) (22)告訴人玄○○提出之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111年度偵字第15223號卷三第945至947頁、第951頁) (23)告訴人庚○○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集保資金帳戶證明擷圖共8張、網路匯款交易明細1張(111年度偵字第15223號卷三第783至785頁、第787至788頁) (24)告訴人壬○○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集保資金帳戶證明擷圖共8張(111年度偵字第15223號卷三第849至861頁、第867頁) (25)告訴人K○○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共179張、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1張、兆豐銀行存摺封面影本1張、受騙匯出紀錄1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359號卷第173至195頁、第199、202、205頁) (26)被害人陳建輝提出之元大銀行111年1月5國內匯款申請書1張(112年度偵字第22945號卷第89頁) ⒕ 110年12月23日汽車租賃契約書、蔡秉宏之身分證正面影本(111年度偵字第15223號卷二第263至265頁) ⒖ 牌RBF-0159號(搭載黃○○之車)、BLC-0087號(巳○○駕駛之車)自小客車租賃過程之監視器影像擷圖共10張(111年度偵字第15223號卷二第289至294頁) ⒗ 通聯調閱查詢單及寅○○持用之門號列表等資料: (1)通聯調閱查詢單(111年度偵字第15223號卷二第421至433頁) (2)通聯調閱查詢單(111年度偵字第15223號卷二第501至504頁) (3)通聯調閱查詢單(111年度偵字第15223號卷二第553至578頁) (4)通聯調閱查詢單(111年度偵字第15223號卷三第71至98頁) (5)通聯調閱查詢單(111年度偵字第15223號卷三第113至120頁) (6)通聯調閱查詢單(111年度偵字第15223號卷三第543至544頁) (7)通聯調閱查詢單(IP:27.53.16.47、期間:111年1月3)(112年度偵字第2945號卷第72頁) (8)通聯調閱查詢單(IP:27.53.161.23、期間:111年1月3)(112年度偵字第2945號卷第77頁) (9)通聯調閱查詢單(IP:27.53.16.47、期間:111年1月2至3)(112年度偵字第22945號卷第78頁) (10)通聯調閱查詢單(IP:27.240.225.61、期間:111年1月5)(112年度偵字第22945號卷第76頁) (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號門號111年1月1至111年1月6日111.10.13之上網歷程資料=(111年度他字第9607號卷第47至59頁) (12)被告寅○○持用之門號列表(112年度偵字第22945號卷第83至85頁) (13)被告寅○○使用之網路申登人(111年度偵字第15223號卷三第769頁) ⒘ 110年12月26至27日人頭帳戶申辦人入住中山大飯店之監視器影像擷圖共28張(111年度偵字第15223號卷二第435至448頁) ⒙ 證人宇○○提出之亞東醫院110年12月9診斷證明書(111年度偵字第15223號卷三第41頁) ⒚ 樂玨電子有限公司之公司資料(111年度偵字第15223號卷三第1019頁) ⒛ BBP至D087號自用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11年度少連偵字第359號卷第311頁)  ASC至0186號自用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11年度少連偵字第359號卷第313頁)  BLD至2997號自用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11年度少連偵字第359號卷第315頁)  數位證物勘察報告、扣案手機內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1)被告癸○○之手機內對話紀錄翻照片5張、擷圖2張(111年度偵字第15223號卷一第223至225頁、111年度少連偵字第42號卷一第502頁、111年度少連偵字第42號卷二第411至419頁) (2)被告癸○○之手機擷取報告(111年度少連偵字第42號卷二第415至419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11年5月19日數位證物勘察報告(扣案之甲○○手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359號卷第407至417頁) (4)111年11月15日扣案寅○○手機Telegram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共142張(112年度偵字第22945號卷第12至37頁背面) (5)111年11月15日扣案寅○○手機微信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共7張(112年度偵字第22945號卷第42至43頁背面)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4391號起訴書(被告:巳○○)(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636號卷第99至100頁)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7224號起訴書(被告:張宗祐、巳○○)(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636號卷第101至102頁)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39133號申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被告:巳○○)(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636號卷第103至105頁)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33676號起訴書(被告:巳○○)(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636號卷第107至109頁)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38688號起訴書(被告:甲○○)(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636號卷第111至114頁) 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3442號、第2009號、第2013號、第2014號、第2015號、第3327號、第3443號、第3986號、第4136號、第4358號起訴書(被告甲○○等)(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636號卷第115至124頁)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裁判日期:2024-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