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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附民字第 176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764號原 告 林煉坤訴訟代理人 謝雅文被 告 林博涵

李婉愉

蕭瑄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另原告對共同被告張晉維、許寬鴻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兩造已分別於民國112年12月7日、11月13日在本院調解成立,有本院112年度司附民移調字第1912號、第1911號調解筆錄各1份在卷可參),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景宜

法 官 王麗芳

法 官 莊惠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家偉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裁判日期:2024-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