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1014號原 告 李建興被 告 林敏彰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法院認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亦為同法487條所明定,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原告主張因被告之行為,致其受有損害,而請求損害賠償等語。惟查,原告所指被告對其犯詐欺取財、背信等罪,並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由原告提起自訴而有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是原告提起前開附帶民事訴訟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失所附麗,亦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全曄
法 官 白承育
法 官 劉思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媗卉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