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041號原 告 洪金蘭訴訟代理人 陳彥旭律師被 告 劉柏煌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景宜
法 官 陳柏榮
法 官 莊惠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碧如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