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063號原 告 翁佳豪 址詳卷被 告 鄭翔洋
洪豪志
陳浚龍
李亮甫于宏偉
林志學林坤賢洪崇誠盧志忠 住○○市○○區○○街00號7樓 顏宜修 住○○市○○區○○路0段0號
楊閔翔
莊李傳黃翊瑄
黃鈺婷王怡晨陳科維
何冠宏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169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被告李立偉於民國112年12月23日與原告成立調解,不另移送民事庭),就被告鄭翔洋、洪豪志、陳浚龍、李亮甫、于宏偉、林志學、林坤賢、盧志忠、顏宜修、楊閔翔、莊李傳、黃翊瑄、黃鈺婷、王怡晨、陳科維、何冠宏被訴部分,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就被告洪崇誠被訴部分,雖刑事部分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然原告於其書狀中敘明如經諭知無罪,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3條規定移送民事庭等語,是各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上揭被告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於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對同案被告王英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非本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之範圍,附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吳丁偉法 官 簡方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修宏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