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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附民字第 107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073號原 告 林昱萱被 告 游其霖 住○○市○○區○○○路000號9樓

吳姿瑩 住○○市○○區○○路000巷0號0樓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 行中)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陳佳妤

法 官 莊惠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懿淳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裁判日期:2023-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