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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附民字第 2459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2459號原 告 張程綿綿(即張良才之承受訴訟人)被 告 華士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張程綿綿為原告張良才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條文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張良才(已歿)因被告華士豪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後,已於113年5月25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其母張程綿綿1人,且未拋棄繼承等情,有戶役政查詢資料、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司法院家事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等附卷可稽。是本件應由張程綿綿承受訴訟,惟兩造均未聲明由張程綿綿為張良才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程序,爰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其等續行訴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5款、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劉芳菁法 官 游涵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宣容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裁判日期:2024-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