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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附民字第 252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2525號原 告 吳健汝被 告 陳政宇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71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而被告之刑事訴訟固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然原告已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書聲請移送民事庭,爰依其聲請裁定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薛力慈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裁判日期:2024-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