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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附民字第 257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2577號原 告 彭耀慶被 告 廖翊琅

(現另案在法務部○○○○○○○○羈押中)黃裕元

沈千越

陳國昇

楊芝妮

張鈞凱

劉承濬(原名劉千碩)

楊智勛

粘峻嘉

簡耀宗

吳翼丞

陳世杰

黃明鴻劉勇成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903號、113年度金簡字第362號、113年度金訴字第155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廖翊琅、黃裕元、沈千越、陳國昇、楊芝妮、張鈞凱、劉承濬(原名劉千碩)、楊志勛、粘峻嘉之部分,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至被告簡耀宗、吳翼丞、陳世杰、黃明鴻、劉勇成之部分,分別經本院諭知免訴、無罪之判決,被告黃明鴻、劉勇成則不在本案起訴範圍內,茲經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第4頁),爰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正偉

法 官 陳志峯

法 官 鄭淳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佳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5-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