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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附民字第 203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2033號原 告 陳冠州告訴代理人 蕭維德律師

單鴻均律師被 告 蘇明焜上列被告因112年度易字第1125號違反醫療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經查,被告蘇明焜被訴違反醫療法等案件,經原告陳冠州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林琮欽法 官 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姿涵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裁判案由:醫療法等
裁判日期:2024-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