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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附民字第 239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2398號原 告 黃湘敏 址詳卷被 告 鄭翔洋

洪豪志

(另案於法務部○○○○○○○○○○ ○執行中)陳浚龍

李亮甫于宏偉

林志學林坤賢盧志忠顏宜修

楊閔翔

李立偉莊李傳黃鈺婷王怡晨陳科維

何冠宏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169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就被告鄭翔洋、洪豪志、陳浚龍、李亮甫、于宏偉、林志學、林坤賢、盧志忠、顏宜修、楊閔翔、李立偉、莊李傳、黃翊瑄、黃鈺婷、王怡晨、陳科維、何冠宏被訴部分,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上揭被告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於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對同案被告王英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另就被告洪崇誠、黃翊瑄部分,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原告未聲請如諭知無罪,即移送民事庭,另判決駁回之),均非本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之範圍,附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吳丁偉法 官 簡方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修宏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裁判日期:2026-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