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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附民字第 40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408號原 告 洪雪芳 住○○市○○區○○街000巷00號5樓被 告 孫永翰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陳佳妤

法 官 莊惠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懿淳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裁判日期:2023-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