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733號原 告 吳彥蓁 住○○市○○區○○路0段00號3樓被 告 張慧銘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陳佳妤
法 官 莊惠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懿淳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