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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簡字第 1156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1156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DANG THI VUI(越南國籍)上列被告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0572號),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受理案號:113年度易字第305號),判決如下:

主 文DANG THI VUI犯未經許可入國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DANG THI VUI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資料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新舊法比較: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於被告行為後之民國112年6月28日修正公布,自113年3月1日起施行,修正前原規定:「違反本法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或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亦同。」,修正後將原條文移列於第1項,並修正為:「違反本法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境)處分而出國(境)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或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亦同。」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後之規定對被告較為不利,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法律。

㈡被告的行為,構成修正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前段之未經許可入國罪。

㈢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經我國強制驅逐出境,

並管制禁止入境,竟仍以搭乘船隻偷渡方式,非法進入我國,危害我國邊境安全以及對入境外國人身分管理之正確性;兼衡其犯罪動機是希望來台工作賺錢給越南的家人,並未從事不法行為,在臺灣賺的錢都會匯回越南之家庭經濟狀況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被告為越南國籍人,又是非法入境,本應諭知被告於刑之執

行完畢後驅逐出境,然其業已於113年1月29日遭強制遣返出境,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資料在卷可查,即無諭知驅逐出境之必要,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志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應附繕本)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莉涵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

違反本法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或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亦同。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10572號被 告 DANG THI VUI(越南籍)

女 42歲(民國71【西元1982】年0

月00日生)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新北市○○區○○路000號(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臺北收容所)護照號碼:M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DANG THI VUI係越南籍人士,為求進入我國工作,竟基於違反入出國移民法之犯意,於民國110年間某日,在越南某處,以美金約6,000元之代價,透過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人士之安排,於民國110年間某日,自越南搭車至大陸地區某處,再自該處搭乘船隻至我國北部某海岸上岸,而未經許可入境我國。嗣於112年12月17日某時,在桃園市○○區○○路00巷0號之市場攤販為警查獲。

二、案經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桃園市專勤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DANG THI VUI於警詢、偵查之自白 坦承其未經許可,擅自以偷渡方式入境我國之事實。 2 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內容、指紋卡片、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 被告前於106年4月6日入境後,於106年12月25日逃逸,於107年7月17日強制驅逐出境,並遭我國管制禁止入境至113年7月17日,嗣未再有入境紀錄,亦未持有居留許可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前段之未經許可入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5 日

檢 察 官 王 涂 芝

裁判日期:2024-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