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1350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廖一龍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91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乙○○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更正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7、8行所載「以112年度家護字第96號裁定
上開民事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延長2年」,應更正為「以112年度家護聲字第96號裁定延長上開民事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至114年8月18日」。
㈡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3、4行所載「112年度家護字第96號
裁定之延長通常保護令」,應更正為「112年度家護聲字第96號裁定」。
二、本院審酌被告乙○○前已因對告訴人甲○○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經本院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竟仍不知警惕,於保護令有效期間內,恣意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行為騷擾告訴人而違反保護令,藐視國家公權力,且其前已有對告訴人犯違反保護令罪之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所為實無可取;復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違反保護令情節、所生危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貧寒之家庭經濟狀況(見偵查卷第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丁維志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潘 長 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 槿 慧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或依第63條之1第1項準用第1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10款、第13款至第15款及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附件: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9109號被 告 乙○○ 男 4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00鄰○○路00
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係甲○○之前配偶,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家庭成員。乙○○前因對甲○○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10年8月19日以110年度家護字第990號裁定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令其不得對甲○○為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及騷擾之行為,該保護令有效期間為2年。又因乙○○再對甲○○實施家庭暴力行為,再經同法院於民國112年8月17日以112年度家護字第96號裁定上開民事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延長2年(下稱本案保護令),詎乙○○於收受上開保護令裁定而知悉本案保護令內容後,竟於保護令有效期間之113年1月18日18時許至同日22時53分許,基於違反民事通常保護令之犯意,連續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撥打電話共8通予甲○○,並擅自前往甲○○位於新北市樹林區國凱街之住所,經甲○○退去其住所之要求後,仍留置於該處所內(侵入住宅部分未據告訴),以此方式對甲○○為騷擾之行為,而違反本案保護令。
二、案經甲○○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且經證人即告訴人甲○○於警詢中指訴綦詳,且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護字第990號裁定民事通常保護令、112年度家護字第96號裁定之延長通常保護令、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送達證書及被告所撥打電話之通訊紀錄截圖2紙在卷可參,足認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被告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檢 察 官 丁維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