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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簡字第 2892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2892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苡寧(原名林祥春、陳祥春、陳加臻)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毒偵字第18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陳苡寧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1行「業據被告陳苡寧坦承不諱」補充為「業據被告陳苡寧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坦承不諱」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應適用法條㈠罪名

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㈡吸收

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進而施用,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㈢累犯

被告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之意旨,審酌被告前案與本案之罪名、類型均不同,犯罪手段、動機顯屬有別,難認被告具有一定特別惡性,而有加重其最低本刑之必要。復斟酌累犯規定所欲維護法益之重要性、防止侵害之可能性及事後矯正行為人之必要性,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

三、科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施用毒品足以戕害身心健康,其經觀察、勒戒後,仍再度施用毒品,顯見其戒毒之意志不堅,自制力不佳。惟念其施用毒品,戕害己身,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又其素行不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暨考量其智識程度(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參照)、自陳無業及之家庭經濟狀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參照),及於警詢時否認犯行,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始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旭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謝梨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婉庭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毒偵字第1883號被 告 陳苡寧 女 2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金門縣○○鎮○○000號居新北市○○區○○○街00號5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苡寧前因詐欺案件,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以109年城簡字第1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110年8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0年8月31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不知悔改,於前次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3年1月31日晚間某時,在新北市○○區○○○街00號5樓之居所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用火燒烤再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3年2月1日7時49分許,為警至上址執行搜索而查獲,經徵得其同意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苡寧坦承不諱,並有勘察採證同意書、苗栗縣警察局偵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尿液鑑驗代碼對照表、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000年0月00日出具之尿液檢驗報告(檢體編號:113F013號)各1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前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此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檢 察 官 陳 旭 華

裁判日期:2024-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