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2196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又銘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30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劉又銘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二)「證人即告訴人高承溢於偵查中之證述。」應更正為「證人即告訴人高承溢於警詢時之證述。」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刑法第309條第1項所處罰之公然侮辱行為,係指依個案之表意脈絡,表意人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經權衡該言論對他人名譽權之影響,及該言論依其表意脈絡是否有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辯,或屬文學、藝術之表現形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於個案足認他人之名譽權應優先於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而受保障者;又就對他人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之影響,是否已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而言,按個人在日常人際關係中,難免會因自己言行而受到他人之月旦品評,此乃社會生活之常態。如一人對他人之負面評價,依社會共同生活之一般通念,確會對他人造成精神上痛苦,並足以對其心理狀態或生活關係造成不利影響,甚至自我否定其人格尊嚴者,即已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限度,而得以刑法處罰之(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時地,因不滿告訴人所騎乘之機車排氣管音量較大,乃對告訴人辱罵「吵三小、看三小、不爽嗎?下來講啊!幹你娘機掰」、「幹你娘機掰、看三小、改很大嗎?三小」、「你爸就是看你不爽、排氣管呼呼叫、呼三小」(臺語)等語,則由斯時情境以觀,被告實係為發洩心中之憤怒,反覆、持續對告訴人恣意謾罵,並非短暫之言語攻擊,且依社會一般人對於該些言語之認知,具有輕蔑、鄙視及使人難堪之涵意,足以貶損告訴人之社會評價,對告訴人之名譽權侵害難謂輕微,復無有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辨,或屬文學、藝術之表現形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評價之情形,是依被告之表意脈絡,顯係故意公然貶損他人之名譽,堪認被告上開行為確屬公然侮辱無訛。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尊重他人之名譽法益,行為可訾,暨衡其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以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惟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得其宥恕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邱舒婕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馨尹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3010號被 告 劉又銘 男 3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又銘於民國112年12月24日14時5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環球購物中心地下停車場,因不滿高承溢所騎乘之機車排氣管音量較大,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上開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處所,向高承溢辱罵「吵三小、看三小、不爽嗎?下來講啊!幹你娘機掰」、「幹你娘機掰、看三小、改很大嗎?三小」、「你爸就是看你不爽、排氣管呼呼叫、呼三小」(臺語)等言語,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嗣騎乘機車離去。
二、案經高承溢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劉又銘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證人即告訴人高承溢於偵查中之證述。
(三)告訴人提供之錄影影像檔案及畫面截圖。
二、所犯法條: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又告訴意旨雖認被告行為並涉犯刑法第304條強制及第305條恐嚇等罪嫌,惟被告辯稱:我當時因為小孩已經哭了所以情緒才會比較激動,我是要跟告訴人理論所以希望告訴人下車,但後來我沒有拉他下車我就走了,我沒有要恐嚇或強制拉他下車的意思等語。觀告訴人提供之錄影影像畫面,被告斯時情緒激動,雖有對告訴人上開公然侮辱之言詞,然其言詞內容尚非屬具體惡害之告知,且亦未見有以暴力方式確實妨害告訴人行使權利或行動之行為,是所為尚與刑法強制罪及恐嚇罪之構成要件有違。又此部分因為上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檢察官 邱舒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