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2259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俊陞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800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黃俊陞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三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第1行後段「第3條第1項第3款」更正為「第3條第3款」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其為役齡男子,有依法參加徵兵處理、實施徵兵檢查之義務,卻漠視此義務而無故未接受徵兵檢查,對國家徵兵順暢及兵役管理已生危害,損及潛在國防動員兵力,所為實應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及考量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前科素行、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林承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芳怡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附件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80074號被 告 黃俊陞 男 2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3樓居新北市○○區○○路00○0號6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俊陞係役齡男子,其明知已屆入伍服役年齡,竟意圖避免徵兵處理,經徵兵機關新北市五股區公所於民國112年2月18日前某時通知黃俊陞需徵兵檢查,並以新北民徵字第0000000000役男徵兵檢查通知書,通知其於民國112年2月24日前往新北市立聯合醫院三重院區徵兵檢查,且上開通知書於112年2月18日由黃俊陞之父黃國標代收,詎黃俊陞屆期卻無故未前往新北市立聯合醫院三重院區接受徵兵檢查等徵兵處理。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俊陞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新北市五股區役男妨害兵役案件調查表、兵籍資料查詢及新北市五股區公所新北民徵字第1112793291役男徵兵檢查通知書收據在卷可稽,是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1項第3款之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徵兵檢查無故不到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檢 察 官 林承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