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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簡字第 3305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3305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蘇俊榮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264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甲○○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2行「賭資、抽頭金」補充為「賭資4200元(其中甲○○所有1400元、蘇奕丞所有1550元、警方佯裝之賭客共有1250元)、抽頭金600元」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尚值壯年,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所需,竟實行本件聚眾賭博犯行,助長社會投機與僥倖風氣,實有不該,兼衡被告曾有賭博前科而素行不佳、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當場查獲賭客人數之經營規模、經營期間短暫,以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處罰。末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且供本案圖利聚眾賭博犯罪所用、所得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鍾子萱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芳怡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1 麻將2副 2 牌尺4支 3 搬風骰1顆 4 骰子3顆 5 監視器3個 6 賭資新臺幣1400元 7 抽頭金新臺幣600元附件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6470號被 告 甲○○ 男 4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於民國113年5月初某日起,以其不知情之母蘇陳秋菊承租之新北市○○區○○街00巷00弄0號11樓供作賭博場所,並提供麻將、賭具等物,且向不知情之陳婕羚(所涉賭博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借用手機,以暱稱「陳溫妮」在社群軟體Facebook發文,招攬不特定賭客前來上址,供其等賭博麻將,賭博方式為4人1桌,由賭客輪流做莊,每底新臺幣(下同)300元、每臺50元,賭客每人拿取16張麻將輪流抽牌,以胡牌或自摸決定輸贏,自摸者需支付甲○○150元做為抽頭金,甲○○即以此方式牟利。嗣經警方於113年5月7日18時30分許,佯裝賭客前往上址參與賭博,並於同日20時15分許,當場表明身分並查獲在場賭客蘇奕丞(另由報告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理),並扣得麻將2副、牌尺4支、搬風骰1顆、骰子3顆、監視器3個、賭資、抽頭金等物,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經證人即在場賭客蘇奕丞、證人即同案被告陳婕羚、證人即被告之母蘇陳秋菊於警詢中證述明確,復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職務報告、社會住宅租賃契約書補充協議、現場位置手繪圖等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聚眾賭博等罪嫌,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同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嫌處斷。被告自113年5月初某日起迄至113年5月7日為警查獲時止,反覆多次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其主觀上係基於意圖營利所為之多次行為,客觀上具有時間緊密、連續性質,本質上乃具有反覆、延續性行為之特徵,於刑法評價上,應認係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之獨立犯罪型態之「集合犯」,各為包括一罪,應僅成立一罪。扣案之麻將2副、牌尺4支、搬風骰1顆、骰子3顆、賭資4,200元,為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查獲之財物,請依刑法第266條第4項規定宣告沒收;扣案之抽頭金600元,係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同法第38之1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扣案之監視器3個,係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故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檢 察 官 鍾子萱

裁判案由:賭博
裁判日期:2024-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