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4090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彥銨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緝字第46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陳彥銨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七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3行所載「新北泰民字第1122780961號公告」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㈥所載「新北泰民字第1122780906號公告」,均應更正為「新北泰民字第11227809061號公告」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本院審酌被告陳彥銨明知服兵役係役齡男子應盡之義務,竟於核准出境後,長期滯留國外,而未如期返國接受徵兵處理,嚴重妨害國家對於兵役事務之有效管理,且破壞國家對於徵兵制度執行之公平性,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尚能坦承犯行,並考量其無前科紀錄之素行(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暨其自述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見113年度偵緝字第4643號偵查卷第2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林佳慧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潘 長 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 槿 慧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緝字第4643號被 告 陳彥銨 男 2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弄00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彥銨明知其為民國92年次之役齡男子,依法須應徵兵處理,其以觀光名義向新北市泰山區公所申請出境至柬埔寨,而於111年4月20日出境,後因疫情不可抗力因素,由其母於111年9月16日至新北市泰山區公所申請延期返國,期間自111年8月20日至同年10月31日。詎其竟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核准出境後,屆期未返國接受徵兵檢查,且經新北市泰山區公所於111年12月27日函文催告仍未歸,另經該公所於112年1月19日以新北泰民字第1122780961號公告以公示送達方式通知陳彥銨應於112年3月2日辦理徵兵檢查,惟陳彥銨仍未返國接受檢查,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陳彥銨於偵查中之自白;㈡新北市泰山區公所111年9月23日新北泰民字第1112817272號
函、新北市政府111年9月20日新北府民徵字第1111796599號函;㈢內政部移民署入出境紀錄查詢資料、異動記事明細;㈣新北市泰山區役男延期返國申請書、役男申請延期返國委託
書、役男出境申請資料維護;㈤新北市泰山區111年11月28日新北泰民字第1112821912號111
年役男徵兵檢查通知書暨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㈥新北市泰山區公所111年12月27日新北泰民字第1112824034號
函暨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112年1月19日新北泰民字第1122780906號函暨所附112年1月19日新北泰民字第1122780906號公告及112年役男徵兵檢查通知書、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兵籍資料查詢、移民署入出境記錄查詢。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檢 察 官 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