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5618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威成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385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甲○○犯損害債權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新臺幣(下同)1萬元」應更正為「新臺幣(下同)2萬元」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為阻礙告訴人追償債權,逕自處分其財產,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以及告訴人所受之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八庭 法 官 徐子涵上列正本製作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 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6條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38526號被 告 甲○○ 男 4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里0鄰○○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毀損債權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與前配偶乙○○間因離婚暨請求扶養費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05年12月29日以105年度家調字第1650號案件達成訴訟上調解,甲○○應依調解條件按月給付乙○○新臺幣(下同)1萬元之未成年子女扶養費。詎甲○○於全案確定後,並未確實依約履行,經乙○○於113年1月10日依法聲請強制執行後,甲○○竟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乙○○債權,於113年2月6日以買賣為名義,將甲○○所有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移轉登記與超悅企業社所有,致乙○○追償無著。
二、案經乙○○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甲○○於警詢及檢察官偵訊時之供述及自白。
(二)告訴人乙○○於警詢及檢察官偵訊時之指訴。
(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調字第1650號調解筆錄。
(四)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1336號執行命令。
(五)告訴人於113年1月3日所查報之上開自用小貨車仍為被告所有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六)上開自用小貨車嗣於113年2月6日經移轉登記與超悅企業社所有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七)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所核發之113年度司執字第11336號債權憑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6條之毀損債權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檢 察 官 吳 文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