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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簡字第 5158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5158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夏柏凱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460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夏柏凱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五款之妨害徵集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應受徵集而無故逾入營期限5日,危害國防兵役之管理,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違反義務程度以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八庭 法 官 徐子涵上列正本製作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 靖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四十五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七、未經核准而出境者。

八、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46059號被 告 夏柏凱 男 2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新北○○○○○○○○居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4

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夏柏凱為民國93年次出生之役齡男子,明知依法應接受常備兵現役之徵集,經新北市政府列入113年5月14日陸軍第199梯次徵集入營,仍意圖避免常備兵現役之徵集,基於違反妨害兵役之犯意,未依新北市政府於113年4月17日所發、經夏柏凱之母夏心怡於113年4月23日親自簽名收受之新北府民徵字第1130700778號陸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令,於113年5月14日上午10時許,前往宜蘭金六結陸軍步兵第153旅指定報到之臺北火車站南三門大廳集合,而無故逾入營期限5日;嗣經夏柏凱於113年5月14日下午某時親自前往新北市泰山區公所表示因出車禍須辦理延期,且其母夏心怡多次來電泰山區公所表示夏柏凱願再配合接受徵集,另經新北市政府重新列入113年5月22日陸軍第201梯次徵集入營,夏柏凱仍承接前一妨害兵役犯意,未依新北市政府於113年5月22日所發、經夏柏凱之母夏心怡於113年6月11日親自簽名收受之新北府民徵字第000000000號陸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令,於113年6月19日8時30分,前往宜蘭金六結陸軍步兵第153旅指定報到之新北市政府市民廣場舞台下集合,而無故逾入營期限5日。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夏柏凱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且有新北市泰山區93年次役男夏柏凱涉嫌妨害兵役案件調查表、新北府民徵字第1130700778號陸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令、新北府民徵字第000000000號陸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令、新北市政府113年6月4日新北府民徵字第1131070309號函文、新北市政府113年7月8日新北府民徵字第1131300099號函文、新北市應徵入營未報到役男查詢名冊(陸軍步兵第153旅)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之妨害徵集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檢 察 官 王 涂 芝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裁判日期:2024-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