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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簡字第 612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612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榮圳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700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黃榮圳違反雇主不得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之規定,五年內再違反,處拘役三十日,併科罰金新臺幣三十萬元,拘役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七列「許志守」應更正為「黃榮圳」、第十列「112年5月25日」前補充「前開裁罰5年內之」、第十一、十三列之「菲律賓籍」後均補充「許可失效」、第十二列「TUPPALA ARNEL LARIOSA」更正為「TUPPAL ARNEL LARIOSA」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黃榮圳所為,係五年內再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

雇主不得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之規定,應依同法第63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論處。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有違反就業服務法

第57條第1款規定之情事,業經主管機關裁處罰鍰新臺幣20萬元在案,顯然知悉我國對外籍勞工管理之相關規定,竟仍漠視法令而再犯本案,影響我國主管機關對於外籍勞工之管理,所為顯有不該,暨衡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之教育程度註記、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欄所載)、犯罪動機、目的、手段,以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前科素行(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規定,分別諭知拘役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件經檢察官何國彬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俞兆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媗卉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63條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70026號被 告 黃榮圳

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榮圳自民國111年11月1日起至同年月16日止,非法聘僱行方不明之越南籍外國人,在臺北市○○區○○街0號旁之「臺北市士林區光華段集合住宅新建工程」從事板模與清潔工作,於同年月16日為警查獲,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審查後,認黃榮圳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規定屬實,於111年12月27日以北市勞職字第11161193041號就業服務法罰緩裁處書,依同法第63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處許志守罰鍰新臺幣(下同)20萬元,該裁處書已於111年12月30日合法寄存送達後而生效力,且嗣後未經撤銷或廢止。詎黃榮圳又基於違反就業服務法之犯意,自112年5月25日起,以每日2,300元(另有100元飲料錢)之工資,聘僱菲律賓籍之失聯移工TUPPALA ARNELLARIOSA(下稱T男),另自翌(26)日起,以每日2,300元(另有100元飲料錢)之工資,聘僱菲律賓籍之失聯移工SULIETA ROLYN VALENCIA(下稱S男),均至新北市新莊區新知十路與福慧路交叉路口之「夏姿時尚企業總部新建工程工地」(下稱本案工地),從事拆板模與清潔工作等工作,迄至112年5月31日15時3分許,為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新北市專勤隊至本案工地檢查,而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新北市專勤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榮圳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T男、S男、證人即本案工地主任李嘉銘、證人即被告之上包許騰駿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T男、S男及現場照片共12張、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新北市專勤隊執行查察營業(工作)處所紀錄表、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裁處書、送達證書、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內容、工程合約正本等在卷足憑,足證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規定,而涉犯同法第63條第1項後段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檢 察 官 何 國 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蔡 嘉 文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裁判日期:2024-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