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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交易字第 311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交易字第311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葉達誠選任辯護人 黃勝文律師

周于新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73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葉達誠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葉達誠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上午11時54分,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新北市樹林區大安路往山佳方向行駛,行經大安路與八德街交岔路口欲左轉時,本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於注意貿然左轉,適對向有連俊宏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直行欲通過該路口,雙方車輛因而發生碰撞,連俊宏因此受有左側第三肋骨至第九肋骨骨折合併左側氣血胸與肺挫傷、左側膝部擦傷、左側前胸壁擦傷等傷害。葉達誠在事故發生後,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據報前往現場處理時,主動告知事故經過並坦認為肇事人,而自首接受裁判。

二、案經連俊宏訴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葉達誠於本院中坦承不諱(交易字卷第39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連俊宏於警詢、偵查中證述相符,並有如附件證據清單所載之證據相符,足徵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揭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又被告於肇事後,在有偵查權限之警察機關尚不知何人為肇事者前,留在現場並主動向據報前來處理之員警坦承肇事,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記錄表附卷(偵字卷第18頁)可佐,應認仍符合自首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能確實遵守交通規則,貿然左轉,與告訴人騎乘機車相撞,致告訴人受有如上之損害,所為誠不足取,兼衡被告之素行(前有駕駛業務過失致死及駕駛業務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判罪處刑之前案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過失情節及兼衡告訴人所受傷勢輕重及告訴人未注意車前狀況與有過失為肇事次因(偵字卷第42頁反面)等情,暨被告自陳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目前退休,無須扶養親屬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交易字卷第40頁),雖有與告訴人和解之意願,但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姵涵提起公訴,檢察官詹啟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洪韻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家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證據清單【卷宗對照清單】

一、113年度偵字第7307號卷,下稱偵字卷

二、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102號卷,下稱審交易卷

三、113年度交易字第311號卷,下稱本院卷

壹、供述證據

一、被告張如川之供述㈠112年12月23日警詢筆錄(偵字卷第6至7頁)㈡113年02月23日偵訊筆錄(偵字卷第33頁)㈢113年08月14日準備程序筆錄(審交易卷第37至39頁)

二、證人即告訴人【連俊宏】之證述㈠112年12月22日警詢筆錄(偵字卷第8至9頁)㈡113年02月23日偵訊筆錄(偵字卷第33頁)㈢113年08月14日準備程序筆錄(審交易卷第37至39頁)

貳、非供述證據

一、113偵7307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樹林交通分隊受(處)理案件證明

單(偵字卷第10頁)㈡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偵字卷第11頁)㈢亞東紀念醫院112年12月20日診斷證明書(偵字卷第12頁)㈣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偵字卷第13至14頁)㈤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偵字卷第15至16頁)㈥(被告葉達誠)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偵字卷第17頁)㈦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記錄表(偵字卷第18頁)㈧現場及車損照片(偵字卷第19至23頁)㈨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圖照片(偵字卷第24至25頁)㈩車籍資料查詢(偵字卷第26頁)車號000-0000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字卷第27頁)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113年5月1日新北裁鑑字第11348841

97號函暨新北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新北車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意見書(偵字卷第41至43頁)

二、113交易311㈠勘驗筆錄暨附件(交易字卷第32至35頁、第43至53頁)㈡GOOGLE 八德街及大安路口之地圖資料(交易字卷第55頁)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裁判日期:2025-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