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11號原 告 黃歆云訴訟代理人兼代 收 人 蘇家宏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正椈律師
彭彥勳律師被 告 黃冠綸
蕭伊利黃子源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5年度交簡字第49號),經原告對被告黃冠綸及原告認應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蕭伊利、黃子源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劉芳菁
法 官 游涵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宣容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