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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交附民字第 13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33號原 告 周沛汝

顏秀容

周香吟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宜真律師被 告 魏河彬(已歿)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23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魏河彬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周沛汝、顏秀容、周香吟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惟被告業於民國113年9月10日死亡,經本院以113年度交易字第237號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有仁德醫療社團法人陳仁德醫院113年9月10日醫字第026462號死亡證明書影本、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紙、該案判決書1份在卷可稽。原告就被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應判決駁回原告之訴,然經本院聯繫告知被告已死亡,原告訴訟代理人仍表示向本院聲請移送民事庭,有本院113年9月23日公務電話紀錄、同年月26日民事聲請狀各1紙存卷可考,爰依前開規定,將本件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王榆富

法 官 鄭琬薇

法 官 柯以樂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媗卉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裁判日期:2024-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