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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單禁沒字第 10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6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建宏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 年度毒偵字第1005號、111 年度緩字第135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 年度執聲沒字第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淨重貳點壹叁貳陸公克,驗餘淨重貳點壹貳柒貳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111 年毒偵字第1005號被告林建宏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該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1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6 月,並已於民國112 年12月9 日期滿。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 包(淨重2.1326公克,驗餘淨重2.1272公克),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等規定,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屬實,又上開毒品包裝袋與內含之該毒品無法完全析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彭 全 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宥 伶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裁判日期:2024-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