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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單禁沒字第 125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258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鈞銘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3年度偵字第45411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0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被告楊鈞銘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均具有殺傷力,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本院的判斷㈠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所謂違禁物,係法令禁止私自製造、持有及販賣之物品,而持有「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既定有刑責,此類槍砲當屬違禁物甚明。

㈡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均屬「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之

槍枝」,由金屬擊發機構及已貫通之金屬槍管組合而成,擊發功能正常,以打擊底火(藥)引爆槍管內火藥為發射動力,用以發射彈丸使用,皆具殺傷力乙節,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9月25日刑理字第1136104017號鑑定書可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5411號卷第41頁)。是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之,合於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㈢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薛力慈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附表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鋼筆手槍1枝 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2 鋼筆手槍1枝 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3 鋼筆手槍1枝 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4 鋼筆手槍1枝 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5 鋼筆手槍1枝 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裁判日期:2025-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