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46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譚者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1年度偵字第514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3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2、4、6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譚者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5140號為不起訴處分,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改造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及如附表編號2、4、6所示之子彈共77顆,均具殺傷力,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另案被告楊雅婷前因涉嫌寄藏如附表所示之改造手槍及子彈,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987號判決無罪,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442號判決駁回檢察官之上訴後確定,再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簽分被告涉嫌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改造手槍及子彈,惟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5140號為不起訴處分,經職權送請再議後,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以111年度上職議字第1818號駁回再議確定,有上開案號判決及處分書在卷可稽。又如附表所示之改造手槍及子彈,經採集生物跡證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未檢出足資比對結果等情,有該局109年7月7日刑生字第1090056331號鑑定書在卷可證,是依卷內現有事證,尚難認容有其他第3人存有犯罪嫌疑。而前揭案件中,為警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檢視法、性能檢驗法、試射法鑑定,鑑定結果詳如附表鑑定結果欄所示,有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年9月2日刑鑑字第1080078587號鑑定書在卷可參,從而,編號1所示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及如附表編號2、4、6所示驗餘具殺傷力之子彈,均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之違禁物,應依前開規定諭知沒收。聲請人就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施吟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 泠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鑑定結果 1 改造手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1支 認係改造手槍,由仿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 2 子彈 1顆(驗餘) 送鑑子彈2顆,認均係口徑9x19mm制式子彈,採樣1顆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3 子彈 1顆(試射) 4 子彈 74顆(驗餘) 送鑑子彈111顆,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口徑9mm制式空包彈組合直徑約9.0mm金屬彈頭而成,採樣37顆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5 子彈 37顆(試射) 6 子彈 2顆(驗餘) 送鑑子彈3顆,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組合直徑約9.0mm金屬彈頭而成,採樣1顆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7 子彈 1顆(試射) 8 子彈 1顆 認係啞彈,經檢視,內不具底火及火藥,認不具殺傷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