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04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菁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5674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3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署112年度偵字第56741號被告楊菁涉違反商標法等案件,業經本檢察官於民國112年10月25日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上開案件所查扣之仿冒「PUMA」及「NIKE」商標帽子共30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楊菁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檢察官以上揭案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按。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確屬仿冒商品,亦有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查扣物品照片、個案委任書、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112年5月5日高普業二字第1121013861號函、高雄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產品鑑定書、告訴暨鑑定報告、「PUMA」、「NIKE」商標圖樣之商標註冊資料等件在卷可參,是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既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自應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芳怡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附表編號 扣案物 數量 1 PUMA帽子 19頂 2 NIKE帽子 11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