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單聲沒字第 12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26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雅鈴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2645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沒字第3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品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6455號被告李雅鈴違反商標法罪,前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13年6月15日期滿。扣案之仿冒CHANEL衣服等物(詳附表,內含警採證仿冒CHANEL襪子1件),為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復為商標法第98條所明定。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本件被告違反商標法一案,前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於112年5月29日以112年度偵字第26455號為緩起訴處分,再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檢察長於112年6月16日以112年度上職議字第262號為再議駁回之處分而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於113年6月15日緩起訴處分期滿且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再議駁回處分書、新北地檢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緩起訴執行卷宗等在卷可稽。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未經如附表所示商標權人授權,經鑑定結果均屬仿冒商標商品乙節,有本院搜索票、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一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蝦皮購物網頁截圖、如附表所示商標登記資料及鑑定報告等存卷可考,揆諸前揭法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是聲請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劉凱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進安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商標權人 商標登記資料及鑑定報告 1 扣案之仿冒CHANEL商標圖樣衣服 1件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1.商標單筆詳細報表 2.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證明書、市值估價表、鑑定意見書 2 扣案之仿冒CHANEL商標圖樣襪子 1件(為警方採證所購得) 3 扣案之仿冒CELINE商標圖樣衣服 2件 法商賽玲有限公司 1.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暨鑑價報告書 2.商標單筆詳細報表 4 扣案之仿冒CELINE商標圖樣褲子 3件

裁判日期:2024-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