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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單聲沒字第 24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40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程文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0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牌壹面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程文楠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2371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於民國112年8月10日確定。該案中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牌1面,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所用之物,爰刑法第3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之物、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以112年度偵字第42371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被告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所使用之偽造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牌1面,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據被告自承在卷(見偵卷第21至22頁),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卷第6至7頁)、職務報告(見偵卷第8頁)、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見偵卷第9至11頁)、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偵卷第12頁)在卷可考,聲請人依前開條文就上開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施吟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 泠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裁判日期:2024-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