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5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立哲
呂明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6200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13年度聲沒字第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仿冒「NY」商標之上衣伍拾件、仿冒「LOEWE」商標之上衣拾伍件,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被告林立哲、呂明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6200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被告林立哲輸入之仿冒「NY」(MLB美國職棒大聯盟)上衣50件(聲請書漏載「上衣」,應予補充)、被告呂明珠輸入之仿冒「LOEWE」商標成衣15件為侵害商標權之物等情,有貞觀法律事務所民國112年6月21日告訴暨鑑定報告書、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112年6月21日鑑定暨鑑價報告書在卷可參,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裁定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林立哲、呂明珠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6200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被告林立哲輸入之仿冒「NY」商標上衣50件、被告呂明珠輸入之仿冒「LOEWE」商標上衣15件,係被告林立哲、呂明珠本件犯行所查獲之侵害商標權物品,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12年6月21日貞觀法律事務所告訴暨鑑定報告書及所附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臺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鑑定暨鑑價報告書及所附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各1份在卷可參,依前揭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上開物品自屬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爰依前揭條文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劉芳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游曉婷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