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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單聲沒字第 9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90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佩珊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3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62549號被告吳佩珊涉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檢察官於民國113年2月26日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上開案件所查扣之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8之物,是侵害如附表所示各公司所有商標一節,有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主提單號碼TZ0000000000EX,分提單號碼:0000000000)、附表物品照片各2張、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2份(按聲請書誤載為1份)、貞觀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1份、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鑑定暨鑑價報告書1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資料4份等件在卷可佐,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由檢察官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亦為商標法第98條所明定。

三、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前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6254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而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物,經鑑定後分別屬侵害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法商賽玲有限公司、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英商布拜里公司所註冊之「SAINT LAURENT PARIS/YSL」、「CELINE/CELINE圖樣」、「Christian Dior」、「BURBERRY/BURBERRY圖樣」商標權之仿冒商品一節,有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主提單號碼TZ0000000000EX,分提單號碼:0000000000)、附表物品照片共16張及如附表「證據與出處欄」之資料在卷可佐【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2549號卷(下稱偵卷)第13至30頁反面】,足認上開仿冒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商標名稱之物,均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揆諸上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薛巧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君憶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附表編號 扣案物品名 商標名稱 商標權人 註冊/審定號 指定商品 件數 證據與出處 1 後背包(YSL) SAINT LAURENT PARIS及YSL圖樣 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 商標註冊第00000000、00000000號 類別018,肩包 1 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112年4月21日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資料、授權委任狀(偵卷第18至21頁) 2 肩背包(YSL) 1 3 肩背包(YSL) 1 4 皮帶(CELINE) CELINE及CELINE圖樣(logo Triomphe) 法商賽玲有限公司 商標註冊第00000000號 類別006,金屬環 1 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112年4月25日鑑定暨鑑價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資料、鑑定能力證明書(偵卷第26至28頁反面) 5 肩背包(CELINE) 1 6 肩背包(CELINE) 1 7 手提包(Dior) Christian Dior 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 商標註冊第00000000號 類別043,手提袋 1 貞觀法律事務所112年4月20日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資料、授權委任狀(偵卷第29至30頁反面) 8 腰包(Burberry) BURBERRY及BURBERRY圖樣 英商布拜里公司 商標註冊00000000、00000000號 類別018,皮包 1 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112年4月21日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資料、授權委任狀(偵卷第22至25頁)

裁判日期:2024-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