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國審交附民字第 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國審交附民字第3號原 告 陳好素(兼邱明輝之承受訴訟人)

邱淇 (兼邱明輝之承受訴訟人)

邱琪茵(兼邱明輝之承受訴訟人)

邱泇菱(兼邱明輝之承受訴訟人)兼上二人之法定代理人 潘美福原 告 陳金發(即邱明輝之承受訴訟人)

陳麗玲(即邱明輝之承受訴訟人)共 同送達代收人 陳鴻琪律師

張淑芬被 告 李長緯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國審交訴字第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嗣原告邱明輝於民國114年1月10日死亡,其繼承人即原告陳好素、陳金發、陳麗玲、邱淇、邱琪茵、邱泇菱具狀承受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劉芳菁

法 官 游涵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宣容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裁判日期:2025-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