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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審簡字第 56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審簡字第56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林義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6998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李林義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事項應予更正及補充外,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危害安全」以下更正為「之犯意,以緬

甸話『殺你全家』等語恫嚇並作勢毆打楊美瓊,致楊美瓊心生畏懼,危害其生命、身體安全(另涉公然侮辱部分業經撤回告訴,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詳後述)」。

㈡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李林義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告訴人楊美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陳述」及「本院調解筆錄影本1 份」。

二、核被告李林義所為,係犯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爰審酌被告僅因細故動輒出言、作勢恐嚇,所為實屬不該,兼衡其素行非佳、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終能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犯後態度尚可及其於警詢中自陳國小肄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復參酌告訴人就本件刑度之意見,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暨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於起訴書所載時、地,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情形下,以緬甸話「幹你娘、他媽的」等語辱罵告訴人楊美瓊,因認被告另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等語。惟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告訴人楊美瓊告訴被告公然侮辱,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其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附卷可按,依前開說明,本應為不受理之判決,然因檢察官認此部分與前揭論罪科刑犯行,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本件係於被告表明願受科刑之範圍內所為之科刑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2 項規定,被告不得上訴;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劉哲名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明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劉安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石秉弘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引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緝字第6998號被 告 李林義 男 60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籍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1 樓(新北○○○○○○○○)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林義與楊美瓊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前,因細故發生爭執,李林義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公然侮辱等犯意,在公眾均得以共見共聞之情形下,以緬甸話「幹你娘、他媽的、殺你全家」等語辱罵且作勢毆打楊美瓊,致其名譽遭受貶損且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楊美瓊訴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李林義於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坦言有在上開時、地,辱罵告訴人楊美瓊,但矢口否認有恐嚇危害安全之犯行,辯稱:伊沒有作勢要打告訴人等語。惟被告所辯與告訴人及在場見聞之證人李美心所述,顯有矛盾而不可採信。 2 證人即告訴人楊美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證 被告於上開時、地,有當眾辱罵告訴人,並揮手作勢打告訴人之事實。 3 證人李美心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被告於上開時、地,有以右手揮擊告訴人之額頭,且被告在公開場合以緬甸話對告訴人罵三字經「幹你娘、他媽的、殺你全家」等情。

二、核被告李林義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等罪嫌。被告以一行為觸犯恐嚇危害安全與公然侮辱等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以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檢 察 官 劉哲名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裁判日期:2024-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