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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審簡字第 654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審簡字第654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沈思錡選任辯護人 吳典哲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5512號),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由受命法官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沈思錡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證據部分另補充「被告沈思錡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最末補充「被告自民國112年7月初某日起迄112年8月21日止,多次容留成年女子與人性交以營利之犯行,主觀上係基於單一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先後實施,侵害同一社會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道取財,反藉容留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以牟利,影響社會風氣,所為實有不該;惟念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已知悔悟,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暨被告無前科(見本院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智識程度(見其個人戶籍資料),自陳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業於警詢中供承其自民國112年7月初起至為警查獲當日為止,總共服務過20位客人,一次服務費為新臺幣(下同)3,000元(見偵卷第10頁),是被告因本件容留他人性交以營利之犯行而獲利6萬元(計算式:20×3000元=60,000元),雖未扣案,然為被告之犯罪所得,爰依上開說明,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朱學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維倫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0 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65512號被 告 沈思錡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罪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沈思錡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而媒介、容留以營利之犯意,於民國112年6月22日19時51分許,委託不詳之業者代為在捷克論壇網站上,刊登性交易訊息,使不特定人得於閱覽後聯繫沈思錡,約定進行性交易事宜。復於同年7月初某日,承租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3樓作為應召站使用。嗣警於112年8月21日執行網路巡邏時發現上情,乃喬裝男客與沈思錡所使用之通訊軟體LINE暱稱「笑笑」聯絡後,相約於同日21時30許,至上址從事性交易,經警到場與應召女子呂旻娟確認性交易條件後,表明身分而當場查獲女子呂旻娟(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另由警方依法裁處)。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㈠ 被告沈思錡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⒈委託不詳業者代為在捷克論壇刊登上開性交易訊息廣告之事實。 ⒉被告使用通訊軟體LINE暱稱「笑笑」與警方連絡之事實。 ⒊承租上址房屋供作性交易場所使用之事實。 ㈡ 證人呂旻娟於警詢中之陳述 證人不會刮痧,並無提供刮痧服務,然通訊軟體LINE暱稱「笑笑」陳稱有提供「指壓油壓粉壓刮痧排毒全套一次性服務」等語,顯然係提供性服務之暗示之事實。 ㈢ 現場蒐證之譯文1份、現場照片、被告使用之通訊軟體LINE暱稱「笑笑」對話畫面、警方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笑笑」對話紀錄截圖、捷克論壇刊登之貼文截圖畫面 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之圖利容留性交罪。被告媒介之低度行為,為容留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檢 察 官 阮卓群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裁判日期:2024-09-10